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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建成区的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镇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镇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相关责任区域的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助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开展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镇容和环境卫生的乡规民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镇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自觉维护镇容整洁第八条对在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镇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责任区镇容整洁,无乱设摊、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按要求规范垃圾收集和投倒,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无鼠蝇蚊婶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二章镇容管理第十条镇区建(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临街两侧建(构)筑物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整修第十一条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公共用地和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顶部等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镇容的物品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和商铺招牌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进行设置第十三条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空调冷凝水不得向外排放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干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要做到文明施工,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硬质密闭围挡,堆放材料、机具要在指定区域内摆放整齐,必须占路堆放物料的,经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同意后才能堆放,但最多不能超过道路中线,且确保道路畅通,竣工后做到料净、场清、沟渠畅通,不得破坏周边的环境设施第十六条在镇区运行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车辆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体、流体物品的,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露、遗撒和飞扬运输畜禽、已屠宰牲畜、水产品应当采取遮闭、包扎等措施,防止沿途裸露、遗撒、滴漏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上擅自张挂、张贴和设置临时标语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影响道路通行在道路两侧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物品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根子河碧道及其配套设施健康步道、风雨廊桥、清水平台、江滨公园、望仙亭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临时经营活动第二十条餐饮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噪声、油烟、污水排放应当符合要求,不得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和单位应当在镇区道路临时泊位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得阻挠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镇区埋设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时,必须报请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竣工后按照批复部门要求的标准和时间恢复原貌,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同时上报隐蔽工程图纸备案第二十三条禁止私自在道路两侧或横跨道路悬挂横幅、广告,或私自在道路两侧树木上挂牌、安装灯具、拉线(绳)以及就树搭棚第二十四条禁止占用镇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废油等污染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保洁、保养、维修和更新,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及用地移作他用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桔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镇区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八条镇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镇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九条镇区单位和村(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电器,应当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内第三十条建筑垃圾、工业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将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第三十一条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绿化维护作业及荔枝、龙眼等经济作物果实成熟后的修剪包装中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将废弃物运到指定场所处理第三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垃圾日产日清,无散落垃圾、成堆垃圾和污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应当配置统一的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密闭式垃圾房第三十三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保持作业场所整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有效防止收购的废弃物散落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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