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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连南瑶族自治县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开放档案的方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使历史档案资料在本县各项建设事业中发挥应有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报经国务院同意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细则》,结合我县档案馆馆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档案是历史的记录,是党和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它既有现实作用,又有历史作用在搞好当前提供利用工作的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条件的变化,对于解密的档案资料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广泛发挥档案的作用,是县档案馆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任务之一第三条根据中央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档案开放的期限与范围是开放建国前的历史档案资料;建国后的保存已满三十年的档案(未解密和控制使用的除外)也将分期分批开放不仅向机关、团体、学校及研究部门开放,而且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允许公民利用开放的档案保存已满三十年的档案,需要控制使用的范围是
1、党政机关会议记录,涉及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及重大历史事件不宜公开的档案;
2、有关党的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及肃反、审干等政治运动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档案;
3、不利于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4、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及具体审理情况,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5、有关经济、军事、外事、公安、安全、科学技术等尚未解密的档案;债权等档案
6、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档案以及在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三十年之日前的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县档案馆按本细则第三条执行第五条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应严格区分,在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档案文件上标明,界限清楚第六条凡属开放的档案,应整理好并备有开放的检索工具,利用者可自行检索第七条县档案馆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开展利用工作,创造开放条件,贯彻历史档案开放方针,按照开放档案的范围规定,积极做好开放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第八条凡到县档案馆利用档案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必须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经县档案馆同意,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利用开放档案第九条港、澳、台同胞利用县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应由有关机关介绍;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县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以上档案局同意第十条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公布出属于档案馆、档案形成机关以及党和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第十一条县档案馆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辑出版工作必要时可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展览等活动,公布档案第十二条利用者可在著述中利用开放的档案,如需要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须征得县档案馆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第十三条下级机关如需公布或出版上级机关颁发的档案文件,必须经上级发文机关或主管机关同意末开放和控制使用的档案,未经授权和批准,任何利用者不得擅自引用、公布和出版第十四条利用者需要复制档案文件,由县档案馆给予复制,并收取工本费或复印费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县档案馆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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