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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前身为川南工业管理学校(1965年成立)以及重庆无线电技工学校(1977年成立),而后分别升格为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和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于2007年7月合并组建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2019年被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并入选‘双高计划‘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B档)“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在育人定位上始终坚持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在培养模式上始终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将序言第三段改为总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五项修改为“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删去第六项
二十四、第三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第一项修改为“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第四项修改为“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删去第六项
二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新增一款”设立学生建设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二十七、将第三十七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第八项修改为“
(八)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九项修改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基本义务”第一项修改为“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七项、第八项修改为“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
三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高层次引进人才、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依据政策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三十三、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具有独立建制的应用技术研究所(院、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二级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删去
三十四、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十五、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具有独立建制的应用技术研究所(院、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依据本条规定设置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删去
三十六、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三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二级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设书记1名,学生人数较多的院系设专职副书记1名;基层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学院(系)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十八、将第五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二级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二级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十九、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二级学院设立专业(群)建设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专业事务的下列职权“
(一)为学科、专业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二)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
(三)编制二级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
(四)处理学术争议;“
(五)进行教育教学过程质量监督和指导;“
(六)引入行业企业资源开展校企合作;“
(七)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十、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通过整合社会、行业企业资源和提供社会服务争取更多的办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十一、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四十二、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无形资产”
四十三、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构建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学校各项事业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四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十五、将第六十九条改为七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四十六、将第八章“其他机构”修改为“学校与社会”
四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学校积极推动校地企深度合作,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可在各地设立校地、校企合作机构,开展技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四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学校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与普通高校、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各类继续教育机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为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服务”
五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外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五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含办学历史沿革各个时期)学习、培训过的学生,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五十二、将第七十一条改为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第二款修改为“校友总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校友总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五十三、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发展理念为‘人才强校、文化兴校、特色立校‘,办学特色为‘智联六合、信安九州’,重电精神为‘龙翔马跃、博润致远’,重电使命与愿景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为国家、民族和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应用技术研发服务;担负起人类文明和民族文化积淀与传承的任务;探索技术技能教育新模式,影响中国和世界的技术技能教育发展’,奋力创建‘中国特色、全国顶尖、世界一流的电子信息类职业技术大学‘”
五十四、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庆日为5月21日”
五十五、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网址是http〃.cn学校公众号CQCEEero
五十六、将第四章学生修改为二级学院,第六章二级学院修改为学生,并对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三、将第一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简称‘重庆电子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CollegeofElectronicEngineering英文缩写CQCEEo
四、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六、删去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确定发展规模,到2020年学生规模控制在20000人左右”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对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庆支柱产业,按照面向需求,突出重点,彰显特色’的专业群建设原则,重点建设’物联网应用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两个率先冲击世界水平的专业群,重点打造‘集成电路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等五个全国一流水平的专业群,带动‘智能医疗装备技术、虚拟现实应用技术’等七个区域领先水平专业群发展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自身发展定位,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八、将第七条改为两条,一条为第七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另一条为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九项修改为“
(一)学校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依法设立理事会等重要咨询机构;“
(二)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批准的内设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用和解聘工作人员;“
(三)自主创新应用技术人才的培养模式,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评聘职工职务、职称等级,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自主确定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办法;”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十三条,其中第三项、第五项修改为“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和社会各界监督和评议;“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新增第十项为“
(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以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学校理事会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学校理事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和职权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由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将第六项修改为“讨论校内科研机构设置,指导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将第四项修改为“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十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第五项修改为“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参与学校治理;”
二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二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成果转化等”
二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二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其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获得毕业证书;“
(二)参加技能竞赛、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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