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锡林郭勒盟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价工作,实现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我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审查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评估,均应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开展职业卫生审查和评估工作第三条所有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在参与,锡林郭勒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评估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依法建立锡林郭勒盟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设立锡林郭勒盟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盟专家管理办公室),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锡盟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专家库的建立坚持“开放、择优、动态、分类”的原则1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设职业卫生、卫生工程、检测检验、安全工程与技术等专业第七条专家库人员主要从我盟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大型煤化工集团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中选聘第八条入选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对审查意见负责;
(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职业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副科级以上卫生监督员;
(四)实践经验丰富,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审查工作和其它工作;
(六)本人自愿、单位同意,能够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审查工作和其它工作第九条专家的遴选
(一)各有关单位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和推荐,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入选专家库,颁发聘任证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二)对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职业卫生副高职以上工作人员,经2名以上专家库专家推荐,入选专家库,颁发聘任证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第十条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聘期三年,聘任期满视情况可连续聘任第三章专家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技术审查;
(二)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咨询、现场指导及事故调查等;
(三)参与职业卫生工作重大事项的专题调研;
(四)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查等专业技术工作;
(五)对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二条专家参加技术审查活动应持证上岗,未取得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身份从事活动第十三条专家在技术审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技术审查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反映技术审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工作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与被审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审查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会议日期和地点按时参加审查会,不得迟到早退,遵守会议纪律,保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接受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管理,参加其组织的有关培训、考核和咨询等工作第四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十五条专家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专家数据库,建立专家工作档案;
(二)组织抽取专家,执行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组织专家年度考核;
(四)形成年度工作总结第十六条专家工作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年度考核情况第十七条建立专家年度考核制度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通过审核评审项目结论和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向组织评审的单位、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管部门、参加技术审查的其他专家访谈、下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评审专家进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的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解聘的重要参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将终止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一)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非法收受评价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泄露工作过程中的技术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事宜的;
(四)不履行专家义务,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五)无故三次不能参加评审的;
(六)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七)因个人原因,本人申请辞聘的;
(八)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第十九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取消其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专家库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二十条专家组经费管理
(一)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筹措和管理;
(二)参加事故调查、事故隐患评估和应急时的费用由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或有关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解决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第五章专家库的使用第二十二条抽取专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抽取;
(二)在评审工作涉及的各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三)每次评审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的奇数;
(四)评审组设专家组长一名,由参会专家推荐产生,一般由正高或副高职称专家担任;
(五)同一个单位的技术审查专家在同一项目中不得超过2名;
(六)专家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