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0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思茅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思茅区实际,重修修订《思茅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积极构建一体化公交都市出行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立足“生态立区、绿色发展”理念,着力打造“普洱茶都康乐思茅”的城市品牌,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城市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思茅区范围内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及使用规范本实施细则所指共享电动自行车是指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的人行道.学校、广场、步行街、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居民小区、医院等单位场所.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公交站点出入口5米范围内,公交车站、火车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100米范围内第四章监督和考核第十条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考核,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第十一条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二条运营企业第一次综合考评不及格(60分以下)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连续两次综合考评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依法进行公示,并由思茅区经营市场自行对运营企业进行优胜劣汰第十三条不合格运营企业退出后进行空缺补差,对照准入方式与要求,由符合规定的其他企业进行依次递补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修改之日起实施,由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条共享电动自行车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技术要求,并遵守思茅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超过20千米/小时第四条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企业主责、区级统筹监管、多方共治的原则企业应当承担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思茅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警、文明办、市场监管、交运等其他有关城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长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相关管理、信息通报机制第二章准入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二)应当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处理投诉和纠纷等有关机制第六条准入方式与要求
(一)按报名企业提交的运营方案,依法平等进入思茅区,并由第三方管理机构进一步提升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水平,合理规划停放区域,有效整治乱停乱放现象,不断促进单车企业提高运维服务质量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所有条件,遵守管理规定,并自愿作出服从管理承诺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鼓励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实行免押金方式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
(四)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等内容,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五)对准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管理第七条运营管理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取得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城市道路上划定的公共空间设置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置停放点标线宽度为10厘米,停放点垂直排列宽度2米,斜向排列宽度
1.8米,统一用白色地坪漆或常温溶剂性涂料施划,施划的标线应当清晰、顺直、均匀新设置的电子围栏区域需重新施划并保持清晰可辨,实现共享,并报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运营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三)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注册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对未成年人违规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运营企业应当公开思茅区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保证24小时开通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对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用户的建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五)由于运营企业自身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20个工作日向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清退充值余额,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终止运营的有关工作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应承诺在终止运营服务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回收的车辆,由监管部门代为回收并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
(六)运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投入的各类设施不符合要素条件、运营企业未取得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发号牌的,一律不得擅自投放运营各类共享电动自行车对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停放的,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代为集中转运等措施,并及时通知运营企业限期领回运营企业逾期不领回的,由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或者当事人拒不前来处理的,由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依法拍卖,拍卖款应全额上缴国库或者抵扣应缴纳罚款
(七)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所应当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定位功能,应保证在1平方米范围内
(八)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维和停放管理制度、应急机制、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制度、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九)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运维人员管理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定期开展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运维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
(十)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应有明确的提示
(十一)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应当实行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十二)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每2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维护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管理,定人、定点实施维护,网格化管理方案应向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运营企业要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的安全操作,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十三)运营企业应当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投放20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至少应满足装载20辆共享自行车的运力)调度车辆车身要统一涂装“共享电动自行车运维调度”标识、服务热线等,便于识别调运车辆牌号、驾驶人员等相关信息需向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
(十四)运营企业应安排专人调度机场、公交车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停放,防止区域共享电动自行车大面积堆压对大面积堆压的共享电动自行车,30分钟内应当清理完毕;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运营企业应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街面秩序整洁
(十五)运营企业应配备有专门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的仓库和维修点应在思茅区有总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的仓库用于维修和集中调度车辆,仓库可多处配置,仅限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维修仓库及维修点位置、租赁合同、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需报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十六)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实行集中充电管理运营企业应当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不得租用民房、临街铺面等作为充电仓库充电仓库建设应当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严格按照规定建设充电设施,确保充电安全鼓励运营企业实行仓库充电和运营分离的模式,聘请专业团队负责仓库充电工作充电仓库管理者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运营企业应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管理,对每块电池进行信息登记,做到从出厂到报废处置的全流程监控共享电动自行车换电车辆应当遵守蓄电池转运有关的环保、消防、道路通行等规定,并合理安排共享电动自行车换电操作时间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对废旧蓄电池存储、转运和处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第八条车辆管理
(一)综合考虑思茅区人口、气候、道路资源、骑行环境、公共交通运力等各方面因素,结合普洱市发展新变化如外来旅游人口、城市人口和机动车辆的快速增长,城市道路交通不畅问题越来越突出等特点,需扩大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范围,并由第三方就目前的发展现状评估思茅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为
1.2万,同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实时调整《思茅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由主城调宽至两镇一街道(倚象镇、南屏镇、思茅街道详细范围见附件
(二)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并保持车辆性能完好;.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车辆车身应当整洁,不得违规设置广告;二维码应当清晰安全,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车辆应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且停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
(三)企业在投放电动自行车前,应携充电仓库电气、消防以及危险废物转运、贮存等合格证书原件到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警大队进行挂牌挂牌情况纳入考核监督管理系统实施统一监管,考核监督管理系统由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与维护第九条车辆使用人管理
(一)使用人在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在指定的区域或停放点规范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并做到朝向一致,整齐有序
(二)成人或家长不得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禁止性规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使用人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使用前应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五)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不得私自占有、公物私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破坏或偷盗共享电动自行车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