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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设备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变更管理,以确保识别和控制设备变更过程中及变更完成后所有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因素,根据《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变更指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的改变,导致与原设计有偏离
(二)同类替换属于变更的范畴,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替换,不需要执行变更审批程序
(三)微小变更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开关增加接触器、二次接线发生改变、系统升级含功能升级)
(四)重大变更影响较大、涉及工艺技术的改变、设施功能的变化或重要工艺参数改变(如设备绝缘等级的改变参数配置的重新设定涉及调度业务等)的变更
(五)紧急变更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环境或设备的完整以及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而需要需在48小时内实施的变更
(六)变更管理为防止在对现有设备进行变更时引入不可控制的风险,同时变更后影响运行监控方式及检修工序的改变而建立的管理程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各基层场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综合管理部是设备变更管理办法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监督设备变更管理办法的现场执行,对违反的场站有权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二)负责变更原因进行统计分析,特别是针对设计缺陷等原因进行总结提炼,提高管理水平,减少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变更
(三)综合管理部对各基层场站设备变更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执行情况,检查设备变更记录及相关手续第五条各基层场站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设备变更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设备变更执行情况,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进行考核第六条场站负责人职责
(一)场站负责人有权批准变更
(二)跟踪落实连带变更的实施
(三)负责保留变更管理的文件记录
(四)是设备变更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决定变更工作负责人
(五)监督变更管理的实施进程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六)将技术与安全审查的结果传达给有关人员第七条基层场站值班长或检修班长负责组织班组全体成员共同学习、掌握巡视标准及有关变更记录的正确填写落实执行设备变更管理的规程、制度相关规定,组织确认设备变更过程中发现的设备重大及以上缺陷,提出处理建议或方案,负责变更记录的检查第三章主要内容及要求第八条本标准所涉及的设备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改变
(二)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三)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四)软件系统的改变
(五)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六)其他变化第九条凡符合变更范围的必须按照变更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变更管理需要按照申请、审查、批准等流程执行,所有变更应按照微小变更、重大变更和同类替换进行分类,分类应按变更内容和影响范围确定同类替换不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可参见同类替换指南进行第十条对于由上级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变更,可以由具有管辖决定权的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设备的责任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二条变更的审查与批准
(一)微小变更、重大变更与紧急变更应进行技术与安全审查
(二)微小变更应由熟悉此技术的人员审查
(三)重大变更审查应由场级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紧急变更审查过程和重大变更相同第十三条技术与安全审查应当充分考虑变更对系统安全的影响第十四条技术与安全审查应指出变更对员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的影响第十五条设备重大变更前,须制定详细的变更方案并制定好安全措施,报综合管理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第十六条重大变更方案或措施需要经场站负责人进行审核第十七条连带变更设备应在方案中体现,不单独履行变更手续但变更审查项目同样落实到位第十八条变更不得未获批准就实施,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第十九条变更操作要严格执行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或外委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应确保变更所涉及的所有工艺安全相关信息得到更新及审查,如变更引起的接线与设备图纸、设备数据表、报警设置值、操作与维修程序、操作与维修保养记录表、新增加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方面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设备变更操作完成后按照审批表要求落实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第二十二条变更结束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参照设备验收相关管理制度,并开展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设备变更后台账录入应在变更后3天内完成,规程应在设备投运前对相应部分进行补充,其他记录应在变更后7天内完成录入,设备运行注意事项应由班组长利用班组会议等组织进行学习,并有学习记录第二十四条设备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要求归档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通过查验相关设备和记录检查该办法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基层场站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收集和整理修改意见,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反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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