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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分类条款等导论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合同无处不在
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
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
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基本架构
1、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3、合同的展行抗辩权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转让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违约责任重点与难点
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要紧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要紧方式,包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违约责任的要紧形式;
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9、熟悉合同的概念与分类、合同法的概念第一章合同概述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与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借款、租赁等15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者完成某种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上借用、保管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使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务必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如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
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则,保护交易秩序安全与稳固
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平等原则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原则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自由原则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即自由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鼓励交易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与履行合同来进行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要紧是对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要求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系因此,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同意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务必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可能准确而完整地履行合同,有的时候甚至会使合同变得毫无意义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者报酬履行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对价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能够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与债权人同意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通常都有明确规定,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与同意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拖延履行或者拖延同意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一供销公司与一酒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酒厂向供销公司供应1万瓶低价酒,总货款为15000元,交款提货并商定酒厂须加贴汾酒商标,以便供销公司销售合同履行是时供销公司只付了8000元即提出了全部货物酒厂催要未果,便向法院起诉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行?为什么?3对双方的行为如何处理?1合同无效,以次充好,仿冒他人商标2不可,理由是以次充好,仿冒他人商标,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3对供销公司未销售的假酒予以没收,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应付未付的货款7000元;迷失酒厂非法所得8000元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由于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0年6月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但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一致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的时候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务必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能够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其效力不一致的,因此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能够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总货款5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00万元预付款,其中150万元为定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经查明,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交因甲公司未交货,乙公司缺失50万元请问
1、甲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2、《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要紧有什么?
3、按《合同法》规定乙公司最多能够请求甲公司偿付多少金额?
1、甲公司违约因该合同有效,甲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交货
2、《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要紧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缺失与支付违约金
3、根据新的《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得并用,二者选择其一1乙公司适用违约金条款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为500X30%+200+50=400万元;
2、乙公司适用定金罚则条款,甲公司同意定金而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按《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计算为合法的定金为100万元500X20%o偿付金额100X2+200-100+50=350万元因此乙公司最多可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400万元债权人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与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它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为基础,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或者消灭而产生、转移或者消灭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3代位权的行使只是为了保全债权,并非是通过扣押债务人财产与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因此,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能够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由于代位权行使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变更,而这种变更的基础在于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代位权又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属于广义上的形成权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者货币,完成工作与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者履行,具体表达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与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者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通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要紧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者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者是制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者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与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与调整试述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传统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被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的范围又被许多政策性规定不断地改变,因此很多企业与机构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都有自己的说法,都是主张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传统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不明确造成合同履行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交易秩序混乱与连绵不断的三角债、连环债从实践的角度看,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习惯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责任,另一方不需负举证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比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与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缺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简述合同的分类容合同的分类有
(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主合同与从合同;
(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7)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8)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9)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等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合同条款的种类有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要紧包含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者姓名与住所;第二,标的;第三,质量与数量;第四,价款或者酬金;第五,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第六,违约责任;第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要紧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要紧有第一,偶尔条款;第二,通常条款;第三,专门待定条款试述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有1)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格式条款之因此使用客观解释的原则,是由于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通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者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
(2)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懂得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关于具有同一属性的可能缔约人,应保持解释的同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根据《合同法》第刷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懂得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懂得予以解释
(3)限制解释原则,即格式条款应从狭义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不能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者不明了时,使用论理的解释方法,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者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依法律加以补充或者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
(4)调与解释原则,即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与该原则具有适用的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者文句有通常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者文句皆为有效,只有特殊用语或者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通常用语或者文句该原则具有适用的情形之二是,对格式条款的懂得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懂得,以保护用户与消费者的利益
(5)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由单方拟制并提供对方使用的,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一部分后,才单个化与具体化,而个别商议条款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是有先后之别,个别商议条款具有优先性简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存在交付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要紧表达为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根本目的,标的物既能够是特定物,也能够是种类物,假如是特定物通常存在于合同订立之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检查与监督对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而承揽合同的订立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标的物是特定化的工作成果,它因定作人的要求与承揽人的自己的劳动而特定,通常不具有通用性,也区别于市场上出售的同类产品存在于承揽合同订立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为获得定作物,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简述无效合同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简述合同义务转让的必备条件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试述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分类的意义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分类的意义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往常,若自己并无先为给付义务的条件下,能够拒绝自己的履行这一规则产生的原因在于,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者已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这种抗辩权只有双务合同当事人方能行使,单务合同当事人因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存在,故无此抗辩权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一致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假如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合同权利亦归于消灭在此情形下,一方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假如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单务合同,则不可能发生上述问题3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一致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因过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能够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一方负担给付义务,因此不存在上述问题简述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一致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一致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务必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假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能够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关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买卖合同的种类有什么?买卖合同的种类有1通常买卖与特种买卖2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3竞争性买卖合同与非竞争性买卖合同4即时买卖与非即时买卖一次性买卖与连续交易的买卖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有1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试述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被欺诈一方的救济手段
1、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行使撤销权请求变更合同;
3、放弃撤销权,主张违约责任;
4、被欺诈一方是消费者的放弃撤销权主张双倍赔偿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否说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内容是否完整、确定;性质上是意思表示还是事实行为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答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说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内容具体、确定要约能够撤回的条件是什么?要约能够撤回的条件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到达等
3、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者姓名与住所.标的.质量与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三二_合同订立的通常程序一要约(-)要约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务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务必具体、确定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同时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有的内容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第二,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第三,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法律效力首先,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三)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
1、要约的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0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约能够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合同订立的通常程序一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与条件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承诺的条件承诺务必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务必与要约一致承诺的形式务必符合要约的要求
2、承诺迟到与承诺撤回承诺迟到是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27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缺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当中一方有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过错,使得对方受到了实际的缺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生效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务必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形式生效时间
①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③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能够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视为(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要紧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习惯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能够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G)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3)第三人的催告权(一个月;视为拒绝)、撤销权(并未追认)表见代理
(1)要件(代理人,无权代理;表见事实;相对人,不知)
(2)后果——有效合同(相对人举证表见事实)表见事实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者公告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同意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但被撤销前或者不被撤销的,是有效的合同四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范围(D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返还财产
②折价补偿
③赔偿缺失
④收归国有无效合同的范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五、指式合同、格式条款
1、概念特点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之标准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通常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民商事生活领域
①内容为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具有事先确定性
②目的是为了在不特定人中重复使用,并非针对特定人订立,相对人只能同意或者不同意,不能修改或者取消
③格式合同的高效性与低成本性
④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2、法律规定i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应对条款进行合理说明ii具有合同法53条规定的2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有意或者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缺失的iii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的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iv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
(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与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使用非格式条款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①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者交易习惯确定
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者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③价款或者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④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⑤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履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⑥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杨行
⑦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版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均属于一时性或者延迟性抗辩权,效力上只是一时阻止履行效力的产生,一旦原因消灭,债务人仍应履行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未约定先后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往常,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构成要件u
①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②须双方债务均已届褪行期;
③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④须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履行或者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之情形,在明确通知合同对方并出示证据之后,在合同对方没有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之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先行履行债务请求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第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第
二、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第
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庵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者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假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同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依约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将构成违约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假如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只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③后履行一方能够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四、合同的保全措施一一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通常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同意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第
73、
74、75条对此制度做出了规定(-)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④债务人已经陷入拖延履行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①代位之诉的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为诉讼第三人
②债权人向第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来承担
3、法律后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能够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①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无偿转让财产(无偿)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须受让人恶意)
②须债务人规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③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
①诉讼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让人是诉讼第三人
②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④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内容变,主体不变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转让债务转移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全部或者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比较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
1、构成要件第一,债权人享有可转让的合法债权不得转让的权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二,让与人对所转让的债权有处分权第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
2、法律后果(D对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
(2)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债权转让生效后,让与人不再享有所转让的权利,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直接成为债权人债权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与让与人共同为债权人(多数人之债〉(-)债务转移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①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②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者拖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什么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移则务必经债权人同意?]
2、法律后果
①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②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
③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一-混同
⑦法律规定或者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双方协议)
2、约定解除权——单方解除
3、法定解除——单方解除情形G)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假行要紧债务的;(预期违约)3)一方拖延履行要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缺失
(三)抵销抵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
1、法定抵销同种债务在等额内能够相互抵销抵销权一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
2、约定抵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只需双方互负债务即可,充分表达合同自由原则
(四)提存一-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无法履行,债务人可将标的交付提存机关,以代替向债权人假行提存的条件
1、提存的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或者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者监护人
2、提存主体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n
3、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照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的义务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者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债权人的义务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所有;
(3)提存费用由()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五)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其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六)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事实第六节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民事责任要紧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都将二者置于债权法中侵权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归责原则不一致责任范围不一致构成要件不一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不履行、履行拖延、不适当履行、预期违约
2、没有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缺失(损害赔偿金)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同时约定定金、违约金的处理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第七节合同的担保
一、概述担保类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担保的法律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财产性
二、保证
1、概念
2、保证人
①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者公民
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能够补正
4、保证方式
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通常保证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
①保证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约定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通常保证一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一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抵押一一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
1、抵押财产[注意什么财产能够抵押,什么财产不能抵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合同(D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的生效*登记生效---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签订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能够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有楼房一栋,3月1号租给丁,租期10年同年6月1号,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书面告知了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遭拒,遂生纠纷问丙的要求是否合法?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能够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权的实现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四、质押移交动产或者者权利凭证给债权人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1)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权利质押(D范围能够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能够质押的其他权利
(2)效力交付生效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登记生效一一A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B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五、留置适用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1)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第一,债权清偿期限已到第二,留置物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权实现的期限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六、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o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第八节要紧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买方义务付款卖方义务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租赁合同
1、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
2、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金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是房屋)
①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
②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行为须发生在租赁期内
③出租人应提早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④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要紧是支付价格)
⑤承租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应是出售之前的三个月或者合理期限内此期间出租人负有止卖义务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若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代替原所有人成为出租人,继续维持与原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内容不变,原承租人能够向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主张租赁权
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3、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
4、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都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同意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之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之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一致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能够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承诺”一词被普遍用于指偿付物料或者劳务的债务下列定义可适用于SAP系统中的承诺承诺认定了所请求或者定购的物料与劳务将来要发生的费用因此,承诺代表了将来某时要发生费用的资金预备承诺管理可使您准确地记录与分析这些资金对理应担当的事物前期做出的约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者合同尽管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缺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者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说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拖延履行的,拖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关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问答题订立合同的条款包含什么?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通常包含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者姓名与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要约应具备的要件a.要约的内容务必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务必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假如没有包含合同的要紧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由于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要紧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务必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说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承诺应具备的要件承诺须具备下列要件⑴承诺务必由受要约人作出这需要说明三点:其一,承诺务必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假如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假如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诺资格受要约人以外的人,不具有承诺资格;其二,承诺可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其三,承诺之因此务必由受要约人作出,既能够从要约的拘束力角度解释,也可从要约人的意思解释⑵承诺务必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假如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假如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与规律进行集中抽象与反映的、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要约,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之发盘或者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的时候也叫发价、出价或者者报价
3、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能够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缺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类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6、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者解除根据的合同
7、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假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9、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者某种场合,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务必共同遵守的具体规范
10、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者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2、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合同的效力潮及消灭的意思表示
13、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4、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5、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同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因此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D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第一节合同法概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第七节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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