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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三农”进展,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第十八届三中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下列统称农村信用社b第三条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
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所称贷款人是指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各营业机构;所称县级联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一定处分的权利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与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单独设定抵押担保,也能够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审批(咨询)通过后,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面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第三十四条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环节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能够按规定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退还资料第三十五条抵押登记农村信用社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评估报告或者价值认定协议书等文件资料向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员领取抵押登记权利证明书,及时移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向抵押人出具代保管收据在办妥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面签借据,并根据贷款对象、用途与金额按有关规定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管理第三十七条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后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八条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及借据约定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与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使用电话、书面、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提示,通知借款人及时组织资金履行还款义务第三十九条加强抵押物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四十条抵押期内如需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有关抵押登记权利证明书与其他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全部还清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后,抵押合同自行终止,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或者抵押人在申请与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或者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有关资料;(二镇自改变贷款用途或者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三)未经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或者溢价抵押;
(四)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拒绝同意农村信用社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与财务活动的监督;
(六)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的;
(七)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的;(A)违反本办法与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若发现借款人或者抵押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数种债权保护措施(-)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提早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早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依法提起诉讼及采取其他处置方式第四十三条积极开展所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险工作对有条件的借款人,鼓励其对抵押物(生物性资产及地上附属物)办理财产保险,并将农村信用社作为抵押期间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以降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保险期限及续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匹配,对抵押前已办理有关保险手续的,应动员其将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农村信用社,并约定保险到期后续保,确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第四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应要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正常偿还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不良贷款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档案管理贷款档案管理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激励与约束第四十七条县级联社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考核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要紧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等服务指标;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第四十八条县级联社应当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长期可持续进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绩效薪酬考核机制,表达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第四十九条县级联社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与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第五十条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应当保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出现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强制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第五十一条出现下列行为或者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抵押物内部评估价值不客观公允、与现行市场价值相差较大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调查面谈、合同面签制度的;
(四)未按有关管理制度超权限审批与发放贷款的;
(五)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
(六)签订的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不符合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的;
(七)支付管理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的;
(八)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九)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附件
1.村民/社区居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决议2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同意处置承诺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通知书.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认定协议书.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村村民/社区居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关事项的决议村村民/社区居民于年月一日在召开村民/居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本次大会应到人,实到人,符合法定人数(2/3以上)本次大会经人同意,人反对,人弃权,同意人数超过本次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下列决议事项
一、同意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人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信用社(分社/支行/分理处)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并配合抵押权人处置或者流转抵押物
二、同意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向―信用合作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信用社(分社/支行/分理处)申请办理贷款时,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具体贷款条件,出具同意处置或者转让的书面承诺
三、本决议有效期自作出决议之日起至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人全部归还抵押贷款本息之日止村/居委会(签章)年月一日注以表决时半数以上的村民签字握手印为准同意上述决议的村民/居民(或者村/居民代表)签字撼手印:附件2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同意处置承诺书农村信用社(分社/支行/分理处)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人(借款人姓名)因(经营[根据实际写])需要向贵社借款元整,以(抵押人)所有的坐落于街道(乡/镇)村(社区)自然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证号(或者合同编号)为号经我村/社区年月一日召开村/居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同意该户用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并配合贵社(行)处置或者流转村民(居民)小组长(签字)年—月—日村民(居民)委员会(盖章)年月日附件3抵押注销通知书^抵押登记部门)抵押人于—年月—日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抵押权人)融资进行抵押担保设定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号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编号O至年一月—日,债务人已清偿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抵押关系已告终结请给予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4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认定协议书因借款人向我社(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元整,拟用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贷款抵押经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拟提供贷款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情况及价值确认如下
一、拟提供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位于地块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田亩、地亩,权利人(承包方代表)为共有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供抵押流转合同清单;田地四至以承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人与借款人主体务必保持一致,不得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须坚持“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严禁同一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第十条农村信用社能够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与客户资源,争取农业部门的支持,为借款人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技术与有关的培训机会,引导借款人科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借款人的生产效率与质量,促进借款人生产经营可持续进展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包含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城镇(市)居民等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年检合格;
(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在农村信用社下辖的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通包土地登记表为准)
二、拟提供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分别是亩、亩、亩(可根据具体的配套设施、果木、苗木等实际情况填写)
三、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拟提供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当期价值为人民币元整,抵押物最终确认价值人民币元整(其中单位价值元/亩),价值确认参考根据来源于(包含但不限于近期交易价格、造价、评估价值等)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或者签字)注抵押人、共有人为自然人的,只在“抵押人、共有人”栏签字并撼手印;法人则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栏签章或者签字P付件5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
1、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
2、合同编号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3、为表达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者删减合同文本有关条款中有空白行的供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
4、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经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流转面积能够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也能够使用实际测量面积
6、术语解释转包,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者全部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经营出租,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者全部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互换,指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固的非农职业或者者有稳固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入股,指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进展农业经济将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构成公司或者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编号[]县(市区)[]乡(镇)包字[年份]第号甲方(转包方、出租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接包方、承租方)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转包(出租)期限与交付日期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一年,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月一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计算
1、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共计元(大写);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2、以实物计算每亩每年支付公斤(实物名称),共公斤;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一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出租)费
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月一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与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5、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与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与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5、对转包(承租)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在转包(承租)期限内享有融资抵押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者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与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与服务的归属约定为O
六、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能够解除或者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者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根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有意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天内仍未支倘J;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缺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缺失,具体赔偿数额依缺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先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者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能够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或者否)鉴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与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甲方(签章)身份证号年月日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编号[]县(市区)[]乡(镇)让字[年份]第号甲方(转让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土地发包方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备注
二、转让期限与交付日期土地转让期限为—年,自年月一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o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转让价格为每亩元人民币,共计元人民币(大写)乙方应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让费
1、一次性支付以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乙方应在一年一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
2、分期支付以人民币分期支付转让费支付时间分别为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享有上述地块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收益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时交付转让土地
3、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务必经发包方同意在依法办理注销、变更经营权手续后,甲方与发包方在上述转让地块上的承包关系即告终止,甲方不再享受与承担上述地块上的承包经营权利与义务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务必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依法享有受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2、依法享有对受让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权与产品处置权
3、有权依法流转受让土地
4、有权享受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与服务
5、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受让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7、对转让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在转让期限内享有融资抵押权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能够终止或者解除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发包方同意,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有意延迟交付转让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逾期不支付土臊让费,经催告后J天内仍未支倘
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缺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缺失,具体赔偿数额依缺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常存款账户;
(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及要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五)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固的收入来源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管理制度完善;
(六)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农业经济进展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经验与条件;
(七)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A)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借款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者固定经营场所在贷款人服务辖区内;
(二)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
(三)借款人及经营实体遵纪守法,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与其他有关个人信用系统中无恶意违约记录或者不良债务资信;
(四)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应要求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务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经营领域应具备一年以上的从业经验与良好的从业记录;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经营活动合法,经济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者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能够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或者否)鉴证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与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年月日年月日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编号[]县(市区)[]乡(镇)换字[年份]第号甲方(代表)住所联系电话乙方(代表)住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的亩与乙方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的一亩土地互换经营甲方在互换后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乙方在互换后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互换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互换期限与交付日期土地互换期限为年,自年月一日起至一年—月一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互换土地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备案,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与承担的义务随之相应互换
(二)双方互换土地后有权依法进行流转
(三)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互换土地
(四)双方均应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互换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对互换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乙方在互换期限内享有融资抵押权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四、有关事项的约定
(一)地块差异补偿的约定由于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耕作条件与地上附着物等方面的差异,双方约定适当的经济补偿如下0
(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的约定土地互换后,依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类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与服务归互换后现承包经营人所有
五、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能够终止或者解除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有意延迟交付互换的土地且未征得对方同意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3、未按约定支付补偿费的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缺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缺失,具体赔偿数额依缺失情况确定
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能够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或者否)鉴证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关备案)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编号:[]县(市区)[]乡(镇)股字[年份]第号甲方(入股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的亩土地向乙方入股开展股份合作经营,乙方在该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入股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入股期限与交付时间入股期限为一年,自年月一日起至年月一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股权收益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一)甲方以土地入股后,可折合股份股,甲方据此获得股权收益每年为;且每年递增乳(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收益
1、以现金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元共计元人民币(大写)作为股权收益
2、以实物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公斤(实物名称),共计公斤作为收益股权
3、其他方式支付o
(三)支付时间双方约定如下O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合作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有权收回入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履行其他义务
2、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对入股土地的生产经营权
3、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入股土地应得的股权收益
4、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摞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管好用好入股土地,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合同期满时,应及时向甲方交还入股的土地,且交还的土地地力情况不得低于入股时的等级
6、对甲方入股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乙方享有融资抵押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与合同期满有关事项的约定
(一)合同期内,因国家或者集体征占用入股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与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约定为
(二)双方约定,合同期内,依入股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类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与服务为0
(三)合同期内,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及有关设施,合同期满后可作如下处理—
(四)合同期满,关于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约定
六、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能够解除或者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根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者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有意延迟交付入股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爆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天内仍未支付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缺失的,除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经济缺失,具体赔偿数额依缺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收益的,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收益的—%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入股土地的,每延迟一天,按股权收益的_%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者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能够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或者否)鉴证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入股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与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年月日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年月日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本协议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或者其它中介服务机构代为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使用)第十四条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K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流转合同等应当为合法取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
(三)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四)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五)承包经营及流转土地未改变农业用途;
(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务必为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与之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贷款用途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领域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由县级联社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偿债能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县级联社的管理水平合理确定第十七条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周期、承包或者流转土地的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自然人贷款期限(含展期)与借款人实际年龄之与不得超过65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委托方住所联系电话受托方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镇)村组的亩(大写)土地,委托乙方进行流转,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二、委托流转土地期限委托流转土地期限为年,自年一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委托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甲方授权乙方按每亩每年不低于(现金、实物或者实物折价)的标准进行流转甲方全年共收取土地流转收益合计(现金、实物或者实物折价)支付结算方式约定为0
四、委托权限乙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行使有关权利
1、乙方与土地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流转合同由甲方与受让方签订
2、乙方与土地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并代为签订土地委托流转合同,监督土地受让方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五、委托流转的时效本委托流转时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一日止
六、委托费用与支付方式委托费用与支付方式约定为O
七、其他委托事项
1.协议期满,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约定O
2、O
八、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能够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关备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身份证号:年月日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年月日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本合同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或者其它中介服务机构代为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使用)甲方(受托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受等承包人的委托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的状况、流转方式与用途甲方受等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委托,将位于乡(镇)村组的亩(大写)土地,以—方式流转给乙方从事0(主营项目)生产经营流转土地具体情况见委托流转土地明细表
二、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为年,自年一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在年一月—日前交付流转土地,
三、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流转价款
1、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支付元人民币,共计元人民币(大写:);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02、以实物支付每亩每年支付公斤(实物名称),共一公斤;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0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与时间支付流转价款
1、一次性支付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流转款
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日内付清当年流转款;此后,在每年一月一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流转款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委托方的授权权限行使有关权利
2、按时向乙方收取约定的流转价款,按时交付约定流转的土地
3、监督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的土地对乙方违反土地农业用途、损坏流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与其他农业资源等行为有义务制止与检举,有权获得由此造成的缺失赔偿
4、支持、配合乙方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调好委托方与当地群众关系,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保护乙方合法权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享有对流转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与产品收益权
2、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与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按时支付流转价款,在合同到期后及时向甲方交还流转土地或者者协商继续流转
4、依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流转土地,不得弃耕搭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与合同期满有关事项的约定
(一)双方约定,合同期内,依流转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类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的归属为
(三)合同期内,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及有关设施,合同期满后可作如下处理:
(四)合同期满,关于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约定
六、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能够终止、变更或者解除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用流转土地的
2、订立合同所根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变化的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利益的
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有意延迟交付流转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弃耕抛荒、损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2、未经甲方同意并达成有关书面协议,在合同期限内擅自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第三方的;
3、逾期不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一天内仍未支付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缺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缺失,具体赔偿数额依缺失情况由双方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破坏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或者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能够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或者否)鉴证
3、流转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乙方不得将流转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关备案)甲方(签章)身份证号年月日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年月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经审查,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抵押,合法有效,准予登记,特发此证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结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及还款来源,合理确定分期还本方式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可使用委托扣款与柜面还款两种方式使用委托扣款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其还款账户中扣收;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还款账户或者使用柜面还款方式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银监部门有关规定与县级联社的贷款利率定价办法合理确定第四章评估与抵押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报告》;也可聘请县级联社认可的、具备专业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由借贷双方协议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或者价值认定协议书借贷双方协议评估的按下列原则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为年租地平均收益(租金)X可处置的承包经营期限+生物性资产价值+有关设施价值(减折旧及损耗)可处置的承包经营期限=贷款时的承包剩余期限-贷款期限生物性资产价值确定可按其近三年市场平均价值,并结合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管理的难易程度、养护成本与贷款到期后该资产的预期变现收益等因素审慎确定通常适用于生长期较长、可获得长期稳固效益或者远期收益较好的果木或者经济苗木等,不适用于一次性种收的粮食、蔬菜等;原则上收益期或者投入期短于三年的不纳入抵押价值范围有关设施的价值按建造成本或者现行市场价值确定;折旧及损耗是指贷款到期后有关设施按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摊后的剩余价值第二十一条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在办理贷款时,经评估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价值,按抵押率折算后应能覆盖期限内贷款本金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提供抵押(-)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二)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三)承包地已毁损或者灭失的;
(四)依法受其他形式限制的第二十三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下列有关资料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证》;
(五)抵押物所在发包方(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六)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还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七)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权人承诺对地上附着物及有关设施一并抵押的同意抵押处置承诺书;(A)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确认价值的50%0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并由登记部门出具有关的抵押登记权利证明书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通过转包、互换、转让、馈赠、入股、出租(承包)、出资、合作、再次抵押等或者者其他方式流转,征得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出租或者转让的,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第五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七条贷款程序为贷款申请一贷款受理一贷款调查一贷款审查(审议)一贷款审批(咨询)一签订合同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贷款发放与支付一贷后管理一贷款收回第二十八条贷款申请(-)借款人为企(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下列资料.书面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书面申请,借款人基本情况介绍、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等;.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等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签字样本或者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者印鉴;4借款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年度与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所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通常需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5借款人最高权力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权属证明;.支付流转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凭证;.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下列资料.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支付流转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凭证;.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贷款受理农村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使用面谈或者电话联系等方式,收集借款人有关资料,做出是否符合贷款准入的基本推断,确认是否受理确认受理的,与客户约定贷款调查的时间与方式第三十条贷款调查农村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应采取实地双人调查方式,面谈借款人,及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要紧内容包含(-)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与营运能力包含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与之有关的经营活动的经历,经营场所、设施条件、生产技术、市场状况,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固定销售市场或者订单等情况;
(二)承包情况与各项费用的情况、自有资金情况;
(三)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金额与期限是否合理;
(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明确;
(五)抵押物的性质与权属是否明晰、合法有效,价值是否充足;
(六)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具体的调查意见第三十一条贷款审查、审议信贷审查部门应根据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等信贷资料,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判定调查人员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等意见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及进行综合风险推断,并形成审查报告,对贷款调查意见与风险操纵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需经贷审小组或者贷审会审议的贷款,提交有关审议机构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审议决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贷款审批咨询有权审批人应根据调查、审查、集体审议意见,按照信贷业务权限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批,明确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操纵措施等审批(咨询)意见序号签名及手印序号签名及手印(签章)(签章或者签字)经办人(签字)年月日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或者签字)(签章或者签字)共有人序号地块名称地类等级面积(亩)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经营权证号东雨西北1234合计共计一亩(大写);亩(小写)备注序号地块名称地类等级面积(亩)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经营权证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共计一亩(大写);亩(小写)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年月日年月日发包方(章)鉴证单位(签章)负责人(签字)鉴证人(签章)甲方序号地块名称地类等级面积(亩)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经营权证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共计一亩(大写);亩(小写)备注乙方序号地块名称地类等级面积(亩)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经营权证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共计一亩(大写);亩(小写)备注序号地块名称地类等级面积(亩)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经营权证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共计亩(大写);亩(小写)备注序号地块名称地类等级面积(亩)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经营权证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共计亩(大写);亩(小写)备注编号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权名称、面积、地上附着物及价值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抵押担保的范围政府指定的有关登记部门(盖章)负责人(签章)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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