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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6号第一条为了汲取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下列简称成片开发),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与产品出口企业,进展外向型经济,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者继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与相配套的生产与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者出租的经营活动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汲取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使用耕地一千亩下列、其他土地二千亩下列,综合开发投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含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或者者管理委员会,下同)审批权限内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耕地超过一千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千亩,或者者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与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审批第四条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者外资企业(下列简称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与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的法律、法规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国家鼓励国营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与外商构成开发企业第五条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开发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区域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合理确定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与其他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与埋臧物仍属于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管理第七条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规定开发建设的总目标与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与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成片开发规划或者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机关应就有关公用设施建设与经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第八条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务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务必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标准第九条开发企业务必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未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与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投资开发土地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办理第十条开发企业能够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举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国家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与产品出口企业第十一条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能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二条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能够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能够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开发区域接引区域外水、电等资源的,应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第十三条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与管理开发企业能够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专用港区与码头第十四条开发区域内不得从事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与社会活动第十五条以举办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关管理等,分别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与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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