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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人民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保护公民、法人与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1、由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务必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1)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与事实根据;
(4)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48、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49、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本办准许达成与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6)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后,中止原因仍未消除的
50、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终止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法制办领导与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复议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51、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务必通过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1)土地权属纠纷的复议决定;
(2)需要举行复议听证的;
(3)需要延期审理的;
(4)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有关事项
52、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待调查、审查、听证完毕后,应再次将该案件的处理意见提交集体讨论
53、集体讨论案件由法制办领导主持,办领导与承办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情况、处理该案件适用的根据与拟办意见,并负责记录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54、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按该意见处理案件,其他参加人有保留意见的记录在案
55、“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实行一案一录,内容包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受理时间、讨论时间、主持人与参加人姓名、承办人与记录人姓名、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讨论意见等讨论完毕后笔录交所有参加入核对,并附卷存档
56、案件的集体讨论通常安排在案件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
(八)行政复议案件专家咨询制度
57、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专家咨询工作
5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向专家进行咨询
(1)案件重大复杂的;
(2)案件审查结论可能对社会稳固造成影响的;
(3)案件存在疑难法律问题或者者涉及其他专业领域问题的;
(4)其他需要咨询专家的情形
59、专家咨询的方式为
(1)召开专家咨询会;
(2)向专家分发材料,由专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3)其他咨询方式
60、专家参加咨询活动,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干涉
61、专家在履行咨询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者他人直接或者者间接谋取利益;
(2)未经法制办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与传播专家咨询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等有关情况;
(3)应当保守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他人隐私与商业秘密
62、需要召开专家咨询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专家咨询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交专家专家咨询会议应当请3名以上专家参加专家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告知
63、不需要使用咨询会形式进行专家咨询的,能够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形式进行专家咨询,咨询专家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
64、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咨询会议由法制办领导或者者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主持;
(2)主持人指定一名复议人员为咨询会议书记员,负责专家咨询会的记录工作;
(3)咨询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
(4)专家向案件承办人询问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5)案件承办人就专家询问的问题进行说明;
(6)专家发表咨询意见;
(7)书记员请专家对咨询意见笔录确认并签字
65、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作为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参考根据之一
66、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承办人提出意见,并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法制办领导审核后,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67、对拟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经法制办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68、其他涉及程序问题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法制办领导审签
69、对涉及稳固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向县政府作专题汇报或者提交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县政府集体研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70、以县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法制办集体研究,送县政府分管县长、县长审签
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71、县政府与法制办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直接领取外,能够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送达,并要求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本办附卷
72、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务必附卷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六、复议案卷归档移送制度
73、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74、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归档
75、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对被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交的行政处理(处罚)案卷,应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一并退回被申请人
七、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76、复议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执行职务中有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7、错案责任,应当根据错误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与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78、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责任自负、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9、复议工作人员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擅自受理与审理案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者以威胁、引诱方式收集证据的;4篡改、伪造或者者有意损毁询问笔录、复议讨论笔录或者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5丢失或者者损毁证据材料的;6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7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意违反法律规定,维持下级机关错误的处理决定,或者者撤销下级机关正确的处理决定的;8泄露复议工作秘密的;9其他违法办案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80、下级机关隐瞒要紧证据、重要情节或者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错案的,下级机关拒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下级机关要紧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承担责任
81、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错误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责令作出检查或者者通报批判;2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证;3确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2、错案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能够从轻、减轻或者者免予处分错案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者阻碍对违法办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83、对错案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6)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7)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4、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5、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同意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6、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者表述不清晰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经法制办领导审签后加盖法制办印章
二、立案受理制度
7、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提出承办意见,报法制办领导与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县政府法制办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县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
8、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日内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法制办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9、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或者《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
10、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即时报告法制办领导指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人协办
三、审理制度
11、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者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能够合并审理
12、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由法制办领导与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一)行政复议办案纪律
13、复议承办人员务必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党与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忠于职守、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14、复议承办人员办理案件应严格遵守行政复议保密制度
15、复议承办人员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16、申请人认为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者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有权申请要求回避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法制办领导决定
(二)调查取证制度
17、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向有关组织与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身份
1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能够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者储存的建议,经法制办领导审批后,由行政复议承办人员进行登记或者者储存
19、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20、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1、行政复议听证能够依申请人申请或者者由法制办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能够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22、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23、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与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法制办领导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24、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本次行政复议听证的听证员;2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与方式;3根据案情需要询问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4决定通知有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5决定证人作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6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延期;7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25、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他事务工作
26、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能够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2进行陈述、辩论与质证;3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27、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1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行政复议听证;2遵守行政复议听证纪律;3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4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与权限
28、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下列案件中应当提供证据材料1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申请的证据
29、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出示有关证据;2被申请人答辩,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根据,并出示有关证据;3第三人进行陈述,并可对自己的主张出示有关证据;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辩论;6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30、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31、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本次听证的笔录应当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32、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者盖章
33、行政复议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根据
(四)行政复议与解、调解制度
34、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能够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与解,并向法制办提交与解协议
35、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复议机关能够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6、进行与解、调解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同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
37、复议承办人员要积极为自行与解制造条件,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增进相互懂得与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当事人通过调解、与解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者者行政复议与解书予以确认不能达成与解协议或者者调解书、与解书送达前申请人反悔的,要及时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制度
38、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查阅工作
39、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能够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与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0、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取得县政府法制办同意
41、为了仲裁或者者诉讼的需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能够查阅已经处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2、单位或者者公民个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能够自己查阅,也能够委托代理人查阅委托他人查阅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43、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查阅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介绍信
44、查阅人摘抄或者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请求出具查阅结果证明的,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应当出具查阅结果证明查阅结果证明加盖法制办印章,并注明日期
45、查阅过程中,禁止对材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毁损等行为,禁止抽取案卷材料出现上述情形,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阅,不予出具查阅结果;造成缺失的,查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查阅完毕,查阅人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退还案卷保管人员
(六)行政复议中止制度与终止制度
46、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承受其权利的近亲属说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的;
(3)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
(4)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的;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需要参照有关案件的审理或者者审查结果,而有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47、因前款所列情形中止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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