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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DOC41页)2016-09-30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三)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同意企业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1、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4、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第十六条质检总局发证的,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寄送有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或者者撤回申请的,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七条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耍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含对企业的实地核查与产品发证检验
(一)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发证检验;
(二)连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发证检验企业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连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同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发证检验;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发证检验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名称变更、补领证书与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发证检验第十八条由质检总局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4下列简称《计划》),并及时将《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提早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派观察员参加第十九条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人数很多于2人,核查时间通常为13天审查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第二十条审查组应当按照本通则与有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二十一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有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二条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第二十三条连续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抽样单及封条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将抽样单及样品一起装箱封存,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同时将抽样单寄送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免产品发证检验的,在实地核查时不进行产品抽样第二十四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发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自出具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报告1份寄送企业,2份寄送审查组织单位第二十五条质检总局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产品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质检总局第二十六条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质检总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决定文书与证书寄送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收到决定文书与证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企业第二十八条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当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者不配合审查的;(-)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三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五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一So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迁址除外)或者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证书连续的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后一日,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五年后的同一日第三十一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副本同时载明失效证书要紧信息生产许可证数字证书与文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与生产许可”中文字样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能够按照规定放大或者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构成XKXX-XXX-XXXXXo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XX)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XXX)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XXXXX)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省级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在生产许可证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编码构成为(X)XKXX-XXX-XXXXXo第五章集团公司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者生产厂点(下列统称所属单位)能够由所属单位独立申请取证、也能够按本章规定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办理取证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共同取证的,能够按下列方式进行办理(-)总局发证的产品,同意所属单位跨省的集团公司取证,集团公司应向住所所在地省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关于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须向总局备案;
(二)省局发证产品跨省取证的,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同意所属单位跨省的,由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省局委托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省局进行审查,由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省局发证第三十五条关于已经以集团公司方式取证的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连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事项时,按上述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以集团公司形式取证的,总公司与各所属单位共用同一个生产许可证编号,所属单位只发生产许可证副本,应与总公司的正本同时使用第三十七条以集团公司形式取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与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三十八条根据《管理条例》,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销售或者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三十九条根据《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条根据《管理条例》,证书连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一条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固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随时配合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根据《管理条例》,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四十三条根据《管理条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能够不标注第四十四条根据《管理条例》,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连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下列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下列简称《实施办第四十五条根据《管理条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第四十六条根据《管理条例》,企业不得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七条根据《实施办法》,企业能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质检总局或者者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终止办理许可决定或者者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第四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通则规定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与产品检验时间第五十条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一并按本通则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通则自2016年10月30日施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类别发证口连续口许可范围变更口名称变更口补领口其他口集团公司口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企业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与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同意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与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与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者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公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1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下列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下列简称证书)的发证、连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2申请类别
2.1发证包含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连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者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连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连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含
2.
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
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
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
3.4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与技术、关键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者生产厂点(下列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连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务必打印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3封面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加盖企业公章联系人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座机及手机电话号码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连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后面的“口”中打“J”,假如存在多种情况的分别在对应项后的“口”打“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受理单位的时间4表一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本情况各类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一,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一企业名称、住所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企业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的全面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电子邮箱填写企业能够有效接收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的电子邮箱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资金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生产许可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10企业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11质量负责人填写企业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12联系人及电话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与封面联系人一致
4.13从业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数、检验人员数、生产人员数按本企业从事生产许可产品的实际情况填写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依法正式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依法聘用、从事与申请取证产品有关的技术工作与管理的人员;检验人员指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5表二企业申请产品基本情况各类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二,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二申请产品范围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所申请的产品名称申请类别同封面假如“申请产品基本情况”页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连续基本情况
6.1申请生产许可证连续的企业填写表三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三
6.2如申请免实地核查且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连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在减免事项有关框内打钩
6.3如申请免产品检验且有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同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在减免事项有关框内打钩
6.4申请免产品检验企业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产品及名称,并应与原证书产品单元产品对应5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7表四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本情况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填写表四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四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4按实际情况填写许可范围变更信息,没有变化的不填写
7.5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简要说明需填写何种重要生产工艺与技术、关键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发生变化8表五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基本情况
8.1申请办理名称变更(含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的企业填写表五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五2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4变更事项中有变化的,需填写变更前、后内容9表六企业申请补领证书基本情况
9.1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只需填写表六2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3产品名称按企业原证书正本产品名称填写4补领原因、遗失或者毁损时间、刊登报纸名称、声明刊登时间,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5补领证书类型填写需补领证书的类型10表七其它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实施细则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比如,申请取证的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填写符合产业政策说明或者自我申明;或者者企业因产业政策原因提出减项等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可在表七中分别说明情况11表八提交材料目录1企业按适用申请类别提交所对应材料并填写本目录2企业按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本目录(如有)3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填写一份上报材料目录12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信息1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按受理决定书填写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受理通知书发放日期及编号2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企业名称其他说明:注申请连续免于实地核查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及检验委托合同寄送有有关产品审查组织单位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与《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有关产品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列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与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下列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表七其他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的说明)表八提交材料目录表九申请受理信息附件2企业生产许可证连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生产场地、重要生产工艺与技术、关键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法定代表人或者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负责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具备持续稳固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4、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监督检查;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5、已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本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承诺不真实、不合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工许受字()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现予以受理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质检部门存档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产品名称编号:编制(审查组织单位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审查组织单位盖莫)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下列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下列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下列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发证检验机构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习惯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习惯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习惯的生产条件与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习惯的技术文件与工艺文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工许准字()号企业名衿: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许可范围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准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质检部门存档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与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与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六条企业申请前应懂得掌握本通则,按照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前的各项准备,要紧包含
(一)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
(二)实地核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三)样品及抽样基数应符合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第七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者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下列简称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含发证、连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连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者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第九条连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连续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三份);
(四)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五)与连续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关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连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与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关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第十条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与技术、关键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三份);
(四)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第十一条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二份);
(四)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二份);
(五)企业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二份)第十二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者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企业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第十三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连续或者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者补领证书的,应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第十四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第十五条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住所生产地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工商登记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及手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及手机联系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及手机从业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数检验人员数生产人员数表二企业申请产品基本情况申请产品范围申请类别减免事项.企业申请连续免实地核查口.企业申请连续免产品检验口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企业申请免产品检验的基本情况原证书产品单元名称(全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产品名称表四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增加产品口增加生产场点口新建生产线口企业生产地址迁移口重要生产工艺与技术、关键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口其他口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范围变更信息迁址前住所地址迁址后住所地址迁址前生产地址迁址后生产地址增加生产场点地址1增加生产场点地址2增加生产线地址1增加生产线地址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简要说明变更事项企业名称变更口企业住所名称变更口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口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未变不填写)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企业名称邮编住所电子邮箱生产地址联系人电话及手机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补领原因遗失或者毁损时间刊登报纸名称声明刊登时间补领证书类型证书正本口证书副本口其他材料名称份数备注省级或者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填写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受理决定书编号附受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住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mail联系电话申请撤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受理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内容我单位于年月日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受理决定书编号为,我单位要求撤回该生产许可申请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十二条第二条的规定,我单位自愿承担“申请人撤回生产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后果申请人签章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与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人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签字(盖章)(单位印章)年月日序号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申请单元审查时间受理时间1审查构成员姓名组内职务所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审查员证15注册号/有效期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XX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联系方式审查部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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