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7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广告法解读之商品广告内容呈现标准深圳广电集团宜与购物频道深圳宜与股份有限公司《广告法》解读之《商品广告内容呈现标准》制定日期2015年11月11日审批人刘新制作人魏家屹张嫣然郑重声明未经批准不得扩散深圳宜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进展,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与形式直接或者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者服务,自行或者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同意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公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有关工作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与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进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晰、明白广告中说明推销的商品或者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与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与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与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说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与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与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公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与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与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与安全性或者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与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与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二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公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者公共场所公布声称全部或者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与其他食品广告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者专业人土、用户的名义或者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公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与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者销售者公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与类似内容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者宣传无克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与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者合格证书,或者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者暗示有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者与其有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说明为建筑面积或者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与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与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者养殖的范围与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与商品或者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者同意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公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公布广告相习惯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公布登记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公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公布者不得公布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与收费办法第三十六条广告公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者提供的服务,与禁止公布广告的商品或者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公布广告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本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者未同意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与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公布或者者变相公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公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与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公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操纵地带,或者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与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公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公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者信息传输、公布平台发送、公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公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与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公布前由有关部门(下列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公布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者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与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与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有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公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与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公布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与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公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公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的罚款,能够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吊销诊疗科目或者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明知或者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的罚款,并能够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公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公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有木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者同意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能够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记录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公布或者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公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能够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能够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公布登记证件
(一)公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与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布声称全部或者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与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者提供的服务,或者者禁止公布广告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公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与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公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能够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与使用医疗用语或者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布农药、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与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公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公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吊销诊疗科目或者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明知或者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并能够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公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公布登记证件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公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明知或者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公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公布者处十万元下列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公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公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与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下列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者未同意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公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有关业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公布违法广告,或者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公布广告,或者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公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能够暂停媒体的广告公布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七十条因公布虚假广告,或者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负责广告管理有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公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公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鼓励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鼓励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者营利性服务(下列所称商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制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与保护一切组织与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使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使用财物或者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能够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能够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务必如实入帐同意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务必如实入帐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公布虚假广告第十条经营者不得使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者同意他人使用往常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者同意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马上到期的商品或者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使用谎称有奖或者者有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与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能够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与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杳,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与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者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缺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者姓名,伪造或者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使用财物或者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能够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能够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能够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公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能够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能够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能够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卜.列的罚款第三十i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有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目的为了规范商品销售过程中广告活动,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资料、商品包装内容、节目呈现与制作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及我公司内部的有关制度要求,特制订此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供应商提供的漏应费科、系统说明书内容、商品包装内容、节目制作与呈现内容.商品广告内容不得违反的的基本准则1使用或者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与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使用或者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者形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者违背社会优良风尚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者文化遗产保护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虚假广告的定义与表现形式定义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1商品或者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与商品或者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食品广告公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条公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下列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卫生法》(下列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与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含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与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与含量比例,以习惯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第三条食品广告务必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与误导消费者第四条《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与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公布广告第五条广告主公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第五条
(一)营业执照;第五条
(二)卫生许可证;第五条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五条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第五条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第五条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第五条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六条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者表示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八条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者暗示能够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与嘤儿的形象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者形象做证明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与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第十一条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公布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第十四条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者特殊营养成份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公布,并能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下列罚款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下列简称《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第三条公布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与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经国家规定或者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三)公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上述文件公布广告第五条对内容不实或者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公布者不得公布第六条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证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与《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管理第七条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者宣传无克制饮酒;
(二)饮酒的动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五)诸如能够“消除紧张与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者暗示;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类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与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与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者礼品出现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介公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公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
(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公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三)报纸、期刊每期公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公布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本文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被修改,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类媒介或者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公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与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务必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与误导消费者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公布化妆品广告,务必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务必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务必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之科技成果的,务必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公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务必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制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九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者代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责令广告客户或者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公布广告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第十一条广告客户或者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下列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根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
(五)、
(六)项规定的,根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
(二)、
(三)、
(七)项规定的,根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
(四)项规定的,根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根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能够单独或者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公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务必立即履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公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与各类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
(1997)14号)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操纵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
(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公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公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与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稿评比或者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与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公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者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XXX推荐产品(品牌)”、“XXX认定”、“义XX认可”、“XXX展示、“XXX荟萃、“XXX指定”、各类满意率、信任率与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者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公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供应商认证资质文件要求1营业执照a须清晰表达5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b经营范围包含所提供的商品;2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企业的身份证,务必在有效期之内3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有关信息与营业执照副本一致;供应商需具备国税、地税两证4通常纳税人证明能够是国家税务局开具的通常纳税人证明也能够是企业近期开具的增值税票5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与企业信息与营业执照副本完全一致;务必有中国人民银行盖章6法人身份证境内人士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境外人士护照复印件务必涵盖有出入境管理局加盖的公章注以上资质文件务必真实有效,且缺一不可;以上资质文件在供应商准入时已提供的,在商品预审环节能够省略;资质文件不齐全的,将不可能通过商品预审宜与购物商品资质文件要求1商标注册证注册标志与产品包装上相一致;产品在注册范围内;注册证号码可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可查到2授权书务必由持有人授权包含知识产权授权、生产授权与经销授权多级代理授权销售的每级之间应该有协议说明其有转代理权,宜与QC需要审查此项以避免法律责任3知识产权包含专利证书、著作证等4产品检验报告务必为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全套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5其它资质文件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以虚假或者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5.商品广告内容通用要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与有关的服务内容表述应真实、准确、清晰、明白涉及关于商品的品牌、产地、规格、材质成分、原装分装等概念问题应当实事求是表述,不可出现钻字眼、模糊概念,让顾客产生误解的情况如50英寸电视机,而不能简称之50寸电视机如某手表品牌源自瑞士,而不能简称源自于瑞士如红牛给你双翅膀,而实际红牛给不了你翅膀2商品的广告宣传用语中不得使用极限或者绝对用语,如“最、特、极、冠、顶、专供、独家、唯
一、第
一、至尊、永久、王牌、万能、巅峰、领导者、遥遥领先、绝无仅有、史无前例、空前绝后、世界领先”等3商品广告宣传时不得使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者服务正当的比较有下列特征・正当的比较广告所涉及产品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者可类比的产品,即属于同一竞争领域内的产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对比的内容应以具体事实为基础,同时这些事实是能够证明的4商品比价时,对比的参照商品应为当期市场上功能、材质相近的商品,不得使用异类商品进行虚假比价对比参照商品不得出现具体商标、名称、实体店名、网址等具体内容无市场价格优势的商品无需比价如自行车与宝马轿车比价如玉髓与翡翠比价古董与仿品比价
5.5商品比价时,不得使用夸张虚假的市场价、柜台价、标签价等价格宜与价1000元下列的商品,宜与价不得低于比较价格的5折;宜与价¥1000-¥3000的商品,宜与价不得低于比较价格的6折;宜与价¥3000-¥10000的商品,宜与价不得低于比较价格的7折;宜与价¥10000以上商品,宜6*人盯人4k.与价不得低于比较价格的8折(需去市场监督局咨询是否能够进行商品价格比较)6商品广告宣传时不得使用未经确认证实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数据引用来源需为国家级机构,如财务部、农业部、文化部等权威机构公布,不建议使用无法确认真伪的非国家机构或者国外机构提供的数据实验数据均需由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供如年销埴500万,无法提供正规国家机构给出的统计数据如十罐凉茶有七皤就是加多宝等,无法提供数据来源如只需一天,牙齿就确实白了,无法提供《功效作用验证报告》7商品广告宣传时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要标明专利号与专利种类,未获取专利的商品,不得谎称取得权利权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与己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权8商品广告宣传时不得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者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XXX推荐产品(品牌):•如“X义义认定”、“XXX认可”、“XXX展示”、“XXX荟萃”、“XXX指定”、各类满意率、信任率与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9酒类商品不得做为赠品、奖品进行搭配销售10商品广告宣传时有关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称谓需准确、清晰、明白不得称其为国家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与多个国家名称连用时需使用“国家与地区”字样・不得将海峡两岸与香港并称之“两岸三地”・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者“京港”、“沪港”、“闽台”等・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与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5.11特许、指定类商品需有相应的机构或者名人的授权如奥运会、世博会等指定商品的有关机构授权、发明人或者名人特许商品的有关人员授权
5.12商品的品质级别需符合该商品执行标准中的质量等级,如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等,所有商品所宣称的质量等级需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进行证明
5.13以特殊身份出镜的厂家代表需提供相应的特殊身份证明资料,若以嘉宾出镜则不需要提供证明资料
5.14商品广告宣传时不得宣传商品具有升值的话术
6.酒类商品广告内容要求
6.1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克制饮酒
6.2不得在商品节目上或者VCR上出现饮酒的动作包含不得出现直接饮酒不得有酒杯拿到嘴边闻或者者送到嘴边的动作
6.3不得在商品节目中出现驾驶车、船、飞机等画面
6.4不得明示或者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与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6.5不得在商品节目出现未成年人的形象
6.6不得明示或者喑示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等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
6.7不得有酒类商品的各类评优、评奖、评品牌、推荐评比
6.8只同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才能简称“茅台泗”,另其五家子公司仅有“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茅台不老酒”、“茅台醇酒”四个系列产品才可使用“茅台”商标,其他产品均不能在产品名称、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茅台”商标
6.9仅有下列八家单位能够使用五粮液厂徽,宜宾五粮液酒厂、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五粮液省台酿酒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仙林果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五粮液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五谷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能够使用在“五粮液1618”、“五粮液老泗”等45个品牌上……(QC注意包装核查,资质代理每一层务必完整).通常食品类商品广告内容要求1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者暗示其保健作用2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3不得明示或者者暗示能够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与婴儿的形象4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者形象做证明5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者表示.保健品类商品广告内容要求不得表示功效、安全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呈现“明确时间内有承诺性成效”的话术与文字•如“3天减重1斤、1星期就不便秘”等等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不得声称或者者喑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与市场监督局确认)5保健食品不得用广告代言人或者第三者做推荐或者证明;(第三方证明功效是否能够需确认)***《食品广告公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者形象同时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保健食品所宣传的功效依照该产品保健批文的保健功能进行阐述7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其节目销售中同时公布(时不时展示)8保健食品在节目呈现时需在屏幕(跑马)显示“本品不得替代药品功能”
9.珠宝、收藏类商品广告内容要求商品的寓意等内容需客观、中肯,避免主观性、夸张性语言不得出现包含辟邪、镇宅,同意出现美好祝福寓意2高单价珠宝藏品现场比价需与同等级、同类型商品对比,不同意跨多等级对比3珠宝玉石类商品不得使用无法证明的品质等级珠宝玉石类商品命名建议参照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或者检验报告*如“富贵吉祥”冰糯种翡翠弥勒挂件,无法提供冰糯种证明*如1克拉无烧鸽血红宝石(珍藏版),无法提供鸽血红证明4商品广告宣传时需避免产品元素与产品品牌两者概念混淆•如施华洛世奇原石不等于施华洛世奇5商品广告宣传有限量概念的商品,需提供制作人或者制作单位的限量证明文件,商品需要有限量编号或者证书6商品广告宣传时,有涉及作者的,需提供作者真实、有效的身份与资质的证明文件7商品广告宣传时有涉及人员监制、督造、创作、亲手制作、参与制作等概念的,需要提供有关人员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及发行单位的承诺函,制作人员承诺现场参与节目时,需合作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及参与节目的制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8不得宣传大师或者老师历史作品的拍卖纪录,所有拍卖务必为真实的,不得虚构(下周去市场监督局确认)9商品广告宣传时涉及的大师传人、再传弟子、鉴定机构、收藏机构等信息,务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与验证渠道/0书画类商品在节目呈现时不建议使用润格价来比较商品的价格****力画润格在古代也都是由书画家与市场自行约定俗成至今也没有一个完全由国家主导的机构民间书画润格评定机构多如牛毛监管机制的缺失也让书画评定机构随意而为有效、公正性成了走过场竟也到了交上千块评定费能免费发一个润格证书的程度
10.化妆品类商品广告内容要求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不得使用“根治”、“最高技术”、“最佳”、“最新制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用语与文字表示2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者使用医疗术语3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喑示的方法,让人误解其效用(假如是真实的现场能够看到效用是否能够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需征求市场监督局意见)•如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如引述XXX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4不得出现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内容•如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如“*天明显改善”的承诺,乂或者者是“换肤”、“头屑不再来”的不科学宣传5不得使用“有机化妆品”概念,国家已经在2012年停止“有机化妆品”的认证
11.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食品广告公布暂行规定(2015修订稿》《酒类广告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公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宜与购物供应商认证资质文件要求》《宜与购物商品资质文件要求》深圳广电集团宜与购物频道版本号修改原因生效日期产品类别资料名称家用电器3C证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国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口食品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国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服装类裁剪尺寸表其它限量证书、原产地证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明等。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