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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地合同编号: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电信[]公司地址承包人(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o4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1.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o6资金来源[]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与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与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与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与批件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监理人的职责与权力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
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者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3.
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者批准,对工程、材料与设备的检查与检验,与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者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
3.1总监理工程师能够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者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
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者其使用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者工程设备的权利
3.
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换或者撤销
3.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
4.1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
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
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
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
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者被授权的监理人员能够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
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按第
3.
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
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者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5商定或者确定
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者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者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全面根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1承包人的通常义务
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
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保护、管理与拆除
4.
1.4对施工作业与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与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与施工方法的完备性与安全可靠性负责
4.
1.5保证工程施工与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与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缺失
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者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者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邻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与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
1.9工程的保护与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与保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与保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3分包
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与规模相习惯.
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与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与监理人联系,并同意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5承包人项目经理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与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与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5.4承包人项目经理能够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与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含管理机构的设置、各要紧岗位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与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者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与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要紧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固承包人更换要紧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3O
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与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与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者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与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
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
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与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者付酬
4.
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与符合环境保护与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与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
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操纵有害气体与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与治疗
4.
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
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
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与推断负责
4.
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与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与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与污染物,包含地下与水文条件,但不包含气候条件
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习惯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与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负责
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与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与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与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与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与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与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与计划交货日期等
5.
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与工程设备
5.
2.3发包人应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与保管
5.
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早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
2.5承包人要求更换交货日期或者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换交货时间或者地点所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
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
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含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务必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者挪作他用
5.
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与工程设备
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者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与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与工程设备
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者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施工设备与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与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与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与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者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者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与(或者)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者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者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施工设备与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与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与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者挪作他用
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道路通行权与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与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与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2场内施工道路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与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与交通设施,包含维修、养护与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与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与监理人使用3场外交通
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与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与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4超大件与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者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者超重件所需的道路与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与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5道路与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与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与可能引起的赔偿6水路与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与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含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与水路或者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含船舶与飞机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第四条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o第五条合同价款
5.1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六条构成合同的文件
6.1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所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依次递减1本合同协议书
6.2[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7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8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9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10条合同生效
10.1合同签订地[
10.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测量放线施工操纵网
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与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与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与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操纵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操纵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操纵网点施工操纵网点丢失或者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操纵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操纵网点移交发包人2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与其他物品
8.
2.2监理人能够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者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者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与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者造成工程缺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者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操纵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操纵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与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
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与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
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
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各类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缺失1工程或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缺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缺失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
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与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与对爆破作业与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
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与劳动保护用具
9.
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与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9.
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含在有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
9.
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含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
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治安保卫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者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
3.2发包人与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者联防组织保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含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
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与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缺失与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
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与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与财产缺失负责
9.
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
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与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者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
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保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
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与废油的操纵,努力降低噪声,操纵粉尘与废气浓度,做好废水与废油的治理与排放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与设备进行紧急抢救与抢修,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与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与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与期限,编制全面的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操纵合同工程进度的根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全面的分阶段或者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与有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能够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qO开工与竣工开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日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
1.2承包人应按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全面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
1.
1.
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与或者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者其他特性;3发包人拖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特殊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特殊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者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早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早竣工,或者承包人提出提早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与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由于工程合理施工与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与或者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2承包人无故拖延与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与或者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者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能够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
(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规定办理.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含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与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构成、质量检查程序与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与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与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与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并作全面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与工程设备进行检查与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与检验提供方便,包含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者制造、加工地点,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与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与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与测量成果与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与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
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与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
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
13.
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
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
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13.
5.1项或者第
13.
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者掀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者掀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
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者使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者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能够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者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与检验1材料、工程设备与工程的试验与检验
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与工程的试验与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与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与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与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与原始记录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与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与检验,并应立马上试验与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与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者为查清承包人试验与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与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与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者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与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现场材料试验
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与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2.2监理人在必要时能够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与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者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1变更的范围与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者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者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者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者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者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3变更程序
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与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与有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含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与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
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公章)中国电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
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与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根据,并附必要的图纸与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一致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全面根据监理人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者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
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者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全面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构成及其根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与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早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全面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变更价格
15.
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与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与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与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
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使用该子目的单价
15.
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者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
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与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含建议工作的全面说明、进度计划与效益与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
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
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
7.2使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下列报表与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与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与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与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与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与凭证
15.
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
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与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务必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者分包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与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与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务必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与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务必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与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
1.1使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
1.
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与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与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下列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FFF\、P=PA+gX台+鸟、+鸟X力+・・・+纥、片-1I^01A02,03*0式中4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
17.
3.3项、第
17.
5.2项与第
17.
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含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支付、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i;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l;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
3.3项、第
17.
5.2项与第
17.
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有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l;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与变值权重,与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与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使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使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
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
1.3权重的调整按第
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
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
1.
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使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2使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与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者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与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根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1计量单位计量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L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与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与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者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
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与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与操纵进度支付的根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者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与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者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与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与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与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与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务必专用于合同工程
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
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
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
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含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与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与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与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7.
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与扣减的其他金额
17.
3.3进度付款证书与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与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与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者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者同意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有关规定与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
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与复核中发现错、漏或者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者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者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含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与价格调整的金额2在第
1.
1.
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3在第
1.
1.
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5竣工结算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与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含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与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
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
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与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与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
6.2最终结清证书与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
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与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使用的各项验收与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与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与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与有关工作,包含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与检验与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与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与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与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通常约定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合同合同文件(或者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与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其他合同文件
1.
1.2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
1.
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
1.
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
1.
1.6技术标准与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与要求的文件,包含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
1.
1.
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与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与修改的图纸,包含配套的说明
1.
1.
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与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与人员.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或者)承包人
1.
1.
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下列不一致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通过验收后同意同意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与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与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不一致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者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者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
3.1项、第
18.
3.2项与第
18.
3.3项的约定进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
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者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款与第
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与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者某几项单位工程或者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者工程设备损坏或者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试运行
18.
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与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
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竣工清场
18.
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下列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者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与剩余的材料,包含废弃的施工设备与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邻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者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与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与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与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者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与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早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早2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保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者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者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2.3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与或者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与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与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与利润的承担,按第
19.
2.3项约定办理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者损坏使某项工程或者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与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4进一步试验与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者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者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与试运行,试验与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与保密规定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
1.
1.
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含根据第
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与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早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早
20.保险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险
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4第三者责任险
4.1第三者责任是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缺失(本工程除外),与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
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6对各项保险的通常要求
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与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务必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与监理人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熟悉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
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缺失的,应由承包人与(或者)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
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者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与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与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缺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缺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缺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与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与受阻碍的全面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与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与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缺失、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下列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含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损害,与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与其他财产缺失及其有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缺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与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
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
3.3避免与减少不可抗力缺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与减少缺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缺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缺失承担责任
21.
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
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者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与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缺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
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
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者第
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者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者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者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者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者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者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
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
1.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
1.1
(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
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者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与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与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与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与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与已扣款金额,包含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缺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
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与设备的订货协议或者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者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者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者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者合同价款,或者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与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
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
22.
2.1
(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
2.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
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与凭证
(1)合同解除日往常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与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缺失;L
1.
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
1.
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
1.
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
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3工程与设备
3.1工程指永久工程与(或者)临时工程
1.
1.
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含工程设备
1.
1.
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含施工设备
1.
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者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与装置
1.
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与其他物品,不包含临时工程与材料.
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与生活设施.
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3.9施工场地(或者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与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含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
1.
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与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与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与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与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
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与或者延长工期的,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明白或者应当明白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与或者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全面说明索赔理由与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与或者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与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连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与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与或者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与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与证明材料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与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追加的付款与或者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者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同意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同意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同意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2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同意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包人的索赔
23.
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全面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与或者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与根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与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
4.2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与或者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者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争议的解决.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能够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者不同意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者诉讼前,与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
3.1使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与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构成
24.
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全面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与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与监理人
24.
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与监理人
24.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与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
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
3.6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意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
3.7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同意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者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者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L词语定义[无]
2.合同文件及效力顺序合同文件构成及效力顺序(依次递减)[按协议书第
6.1条的约定处理].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者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能够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者不一致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专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本合同使用[汉语]2适用法律与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与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标准与规范、行业标准与规范与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性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凡已公布实施的各项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设计、监理、发包人、承包人在需用前三十日共同约定]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日期与套数[
(1)[]年[]月[]日提供基础底板图1]套
(2)[]年[]月[]日提供[]图纸1]o
(3)[]年[]月[]日提供除已发图纸外全部图纸[]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要求保密(密级保密)].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第二条双方通常权利与义务
5.工程师.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监督、协调与操纵中国电信[]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工程量核定及造价工作]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包含专业承包人)合同范围内容的工作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者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与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基础垫层已基本施工完,塔吊桩基础已施工完毕]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与供应要求[现场已供应,详见施工现场平面图]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与要求[]
(4)工程地质与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年[]月[]日已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与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操纵点交验要求[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时间[提供图纸后7—10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已处理完毕]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承包人工作.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与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同意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与首月工程进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提供年度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与上月工程进度统计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与要求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与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监理提供3间办公室与1间生活房屋与向设计提供1间办公用房,并承担由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与施工噪音管理手续[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工程所在地的地方安全文明工地要求,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发生,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的时间[中标后15天内提供基础底板部分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1]年[]月[]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与总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文后十个工作日内确认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工期延误.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原则上工期不顺延,如超过原设计与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5%以上,需顺延工期,需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工程设计变更价款发生争议为由停工][
10.2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与要求延长工期.3发包人未能履行专用条款第
7.1条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可能给承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同意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承担其他经济缺失责任]第四条质量与验收.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地下工程结构完毕后15日
(2)地上七层工程结构完毕后15日
(3)全部结构完毕后15日].工程试车试车费用的承担[根据投标文件,由承包人承担][
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与竣工交接的情况下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缺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五条安全施工[
14.承包人应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各项要求,并承担安全施工生产(含消防)全部责任]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
15.1本合同价款使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本工程项目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中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中暂估价部分属于可调内容]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综合单价不变;
(2)工程量清单单项子目中数量与招标文件相比,在±3%(含)范围内变化时不进行工程量调整,超过时,对超过的部分进行工程量调整
(3)对新出现项目单价无法套用工程量清单的,基本上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综合费率(含利润、税金)按定额直接费的11%计取(以人工费取费的综合费率(含利润、税金)不超过人工费的60%)J
15.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
(1)假如发包人取消招标文件中所含工程项目」应调减相应工程价款
(2)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款项与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变动,均应调整合同相应价款
(3)本工程施工以通过审查并签字的第一版施工图为准「在此基础上发生设计变更洽商时,以单项设计变更洽商(每次每分项)为准,工程造价(计算方法
①关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含的项目,单价按工程量清单子目中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对单价无法套用工程量清单的新出现的项目,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定额直接费计算)(不叠加,不累计)超过肆仟元时通过实际计量后,一可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不足肆仟元时2只办理技术洽商」不调整.工程首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与金额或者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首付款,支付首付款金额占合同价款(不包含暂估价)的15%]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在每次付工程款时扣应付工程款的15%作为归还工程预付款,至首付款扣完后,停止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首付款].工程量确认.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首先由监理核准,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工程师确认涉及工程量计量时,由监理工程师在计量工程量前24小时通知(口头通知为有效形式)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1)按确认的月工程量计算工程进度款,并结合通用条款第17条要求,于[]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的7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结算时以发包人审计审定值作为最终结算金额,预留5%作为保修抵押金后,将其余价款一次结清
(4)保修抵押金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承包人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及违约责任后付清]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使用国内知名品牌或者合资优质产品
(2)按照招标文件表口的要求填写承包人采购的要紧材料设备选用计划表
(3)发包人对设备材料档次、价格保留进行调整的权利
(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定价
(5)如承包人对材料采购不利,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与发生的缺失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对该材料自行采购]第八条工程变更[
21.工程所有的洽商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工程变更单)报送,假如设计发生变更,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如不涉及设计变更,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承包人应在发生洽商变更14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如涉及经济洽商变更,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内容予以确认,对所涉及的金额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免费提供竣工图三套]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与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第十条违约、索赔与争议.违约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2.2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2.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人民币[]元([]元整),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本合同通用条款第[]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违约并给发包人造成缺失,承包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发包人缺失
(2)当承包人通过返工仍无法达到发包人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另行委托给具有资质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工程价款与缺失部分按照另行委托分包的实际价格与实际缺失应从承包人总价中扣除,扣除金额不受原标书中分部中标价格限制].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
1.
1.4日期
1.
1.
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
1.
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
1.
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含按第
11.3款、第
11.4款与第H.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
1.
4.4竣工日期指第
1.
1.
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
1.
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含根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
1.
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
1.
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1.
1.5合同价格与费用.L
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含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含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与调整
1.
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管理费与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含利润
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含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1.
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与专业工程的金额
1.
1.
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仲裁或者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者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其他.工程分包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如有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须经发包人、监理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施工单位为[如有分包且在本合同签订时能够确定具体的分包施工单位的,则在此处填写单位具体信息].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约定执行,其中自然灾害以国家专业机关公布的信息为准].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第20条有关约定执行]2承包人投保内容[除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由发包人投保外其余投保项目由承包人投保,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发承包双方签认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发承包双方签认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正本四份,标办备案一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一份副本九份发包人六份,承包人三份]
30.补充条款[
30.1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管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约定,除非经发包方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停止或者变相停止工程施工,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缺失承包人应当对自有人员及分包方人员的行为予以管理、规范承包人或者分包方的人员在发包人或者工程以外的其他地方,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照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罚承包人扰民事宜由承包人负责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双方应对完成或者已经完成的工程及有关资料等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一方均不得拒绝交付或者接收承包人应在此期间内完成撤场工作承包人未按以上约定进行工程及有关资料的移交与撤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及第三人造成的全部缺失承包人应按时完成与本合同签署前工程所涉施工等单位的交接工作,并对其施工内容与质量予以确认,包含但不限于对已完成工作及现场现有临时设施,工程临时供水、供电等项目进行具体交接、保护、继续使用并办理有关书面记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假如发生发包人违约的情况,承包人应立即提出并要求发包人纠正违约行为,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者拖延工期,且不发生过失相抵的情况7承包人承诺将本工程作为公司年度施工重点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出现在招标文件中的材料、设备等,另行编制采购清单,其中由承包人采购的部分由发包人确认后购买发包人与承包人各专业分项工作负责人名单及相应职责为本合同附件10如出现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1承包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民工保证金及其他应缴纳的保证金达到[]日以上的
10.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者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与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与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含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与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与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第二条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与外墙面的防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1]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能够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关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第四条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五条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o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1.
5.7质量保证金或者称保留金指按第
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6其他L
1.
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含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政府规章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与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图纸与承包人文件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含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与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者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者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图纸与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与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储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
6.1项、第
1.
6.2项、第
1.
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与承包人文件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与决定等,均应使用书面形式第
1.
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与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与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合同义务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者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缺失的,行为人应赔偿缺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
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与具有地质研究或者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者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者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应赔偿缺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专利技术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者使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者技术标准与要求引起的除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使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与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与信息,发包人与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与文件的保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与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者公开发表与引用
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与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者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m2)结构类型檐高(米)层数基础形式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地下中国电信口工程[][][]/[][][][]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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