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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带头和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等管理工作国家、自治区级别的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公司劳动模范是公司授予的个人最高荣誉称号第四条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单位工会要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评选原则和条件第五条评选劳动模范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职工民主推荐、公开公正每两年评选一次第六条公司劳动模范名额控制在公司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左右,评选的重点放在生产经营一线第七条公司劳动模范一般从各类先进个人中产生;集团公司和自治区劳动模范从公司劳动模范中择优推荐第八条公司劳动模范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敬业爱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在履行“三大责任”、提升“三大业绩”有突出的工作业绩,群众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推进项目、扭亏增盈、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中做出显著贡献;
(二)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研究高新技术,推进技术革新和改造,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四)在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五)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贡献;
(六)在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和抢救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七)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成绩突出;(A)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九条公司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下列职责审核公司劳动模范人选和集团公司、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定其他需要确定的有关劳动模范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公司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检查落实劳动模范推荐和评选过程中的具体事务,并指导协调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评选推荐公司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各单位通过民主推选产生拟推荐人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确定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党委或党政联席会集体审核候选人事迹材料并进行公示
(三)各单位审定后,报公司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审核
(四)公司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后,由公司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提出复审意见,报公司党组批准并公示后进行命名表彰
(五)省、部级劳动模范的评选,以集团公司和自治区分配的指标进行推荐原则上在公司劳动模范的基础上由公司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核,报公司党组批准上报第十二条公司所属企业通过地方推荐上报全国劳动模范和自治区、市劳动模范前,必须上报公司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四章命名表彰和奖励待遇第十三条公司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与集团公司同步进行,每两年进行一次,命名表彰公司系统劳动模范第十四条劳动模范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公司在工作会议上进行命名表彰,授予“发电公司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对事迹突出的典型人物进行选树、宣传第十五条公司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5000元;中央企业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10000元;自治区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10000元;集团公司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10000元;全国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0元同时获得两种以上荣誉称号者,享受最高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六条对获得“发电公司劳动模范”称号者,公司工会将组织劳模进行一次外出考察休养在选拔干部、晋升职称、进修深造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劳动模范各单位也可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给予疗养、休养、定期体检、荣誉津贴等待遇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以所在单位管理为主:
(一)建立劳动模范档案有关劳动模范的登记表、先进事迹、批准文件、重要变更等材料应分别存入所在单位的文书档案及其本人档案公司备案
(二)积极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经验
(三)密切劳动模范的联系,及时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劳动模范作用
(四)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保持劳动模范的先进性
(六)积极配合并向地方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人选第十八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劳动模范称号
(一)主要事迹失实;
(二)劳动成果系剽窃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因犯罪受刑事处分的第十九条取消劳动模范称号的,收回其荣誉奖章和证书,并同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第二十条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上报,经公司批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及时反映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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