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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二)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第七条公安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加强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巡逻,及时查处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的卫生防疫和食堂、食品、饮用水、游泳池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第九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学校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职责第十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履行下列安全防范职责㈠定期对校舍、设施设备和接送校车安全进行检查,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㈡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够有效使用,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应急照明设施齐全;㈢实行门卫制度,配齐保卫人员,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㈣加强校园食品卫生管理,食堂及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提供给学生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㈤设立医务室,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为学校区域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制定火灾、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
(八)教育、监督教职工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及时告诫、制止学生斗殴等危险性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学生举报的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九)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生命教育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
(十)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校外活动时,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并安排教职工进行陪护和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第十二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并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应当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为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的,不得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第三章事故的处理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无能力自行救护的,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护措施,防止伤害扩大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向教育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接到学校报告后,教育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三人可以协商处理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出前,学校及其相关单位不得以责任尚未确定为由拒绝履行救护义务第十九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㈠侮辱、殴打、扣留教职工或者学生及监护人;㈡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㈢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二十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四章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为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用具、生活设施、有关设备、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使用标准的;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㈢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㈣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㈤教职工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方式伤害学生的;
(六)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七)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未给予及时救助的;㊈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发生教职工伤害学生事故的;出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㈠学生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而未告知学校,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㈢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告知了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㈣其他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当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㈠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㈡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㈢在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㈣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㈤学生自杀、自伤的;3)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学校和学生无过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㈠超过现有防御能力的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㈢其他意外因素第二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十七条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在救护中先行垫付或者已先行赔付的,学校可以依法向赔偿责任人追偿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非因学校责任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经济补偿等帮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瞒报、迟报事故、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的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学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技工学校的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面向少年儿童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中的学生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继续遵照教育部已经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二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同学段各个模块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小学1-3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了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的危险和危害了解并遵守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常识3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了解常见的肠道和呼吸道等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1学习道路交通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2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柴火、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3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4初步学会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的简单技能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
110、
119、120电话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1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2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简单技能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四章考察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U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七章任职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U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1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2学习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小学4-6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1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2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3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4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1加强卫生和饮食常识学习,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饮食习惯2了解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3初步了解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危害,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远离烟酒及毒品的健康生活意识4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1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形成主动避让车辆的意识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私自到野外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危害;学习预防和处理溺水、烫烧伤、动物咬伤、异物进气管等意外伤害的基本常识和方法3形成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与区域的防范意识,了解与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4学会有效躲避事故灾害的常用方法和在事故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5使学生初步了解与学生意外伤害有关的基本保险知识,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2)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3)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影响家乡生态环境的常见问题,形成保护自然环境和躲避自然灾害的意识
(2)学会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基本方法
(3)掌握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含义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2)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初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了解重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生活水污染的知识及基本的预防、急救、处理常识;了解简单的用药安全知识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1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2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1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2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1学会冷静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在自然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认识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2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3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4.高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1自觉遵守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行为规范了解考试泄密、违规的相关法律常识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3自觉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意识4基本理解国际政治、经济、宗教冲突现象,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团结5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汲取其他国家文化的精华,抵制不良文化习俗的影响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1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2掌握亚健康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了解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和救助渠道,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3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4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5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6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1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2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1基本掌握在自然灾害中自救的各种技能,学习紧急救护他人的基本技能2了解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做贡献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1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2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三、实施途径(-)学校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按照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小学阶段主要在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中进行
(二)对无法在其他学科中渗透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可以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采用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要充分利用班、团、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
(三)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寓教于丰富多彩活动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四)学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系统协调承担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且协助学校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疏散演习活动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孩子的公共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公共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寻求家长和社会对公共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机制
(一)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学段的课程方案和本指导纲要的要求,采用课程渗透和利用地方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本纲要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开展自救自护和逃生实践演练活动
(二)各地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开发公共安全教育的软件、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凡进入中小学校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审定后方可使用;公共安全教育自助读本或者相关教育材料的购买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大力提倡学校使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借阅;重视和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把公共安全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保证经费,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校本研究
(五)要重视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评价的重点应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学校要把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小学学生是指在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期间,学校至学校指定接送点的接送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社会实践、校外活动期间第三条加强学生安全防范,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学生安全防范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二章安全防范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学校参加的学生安全防范预警和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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