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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综合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有关信息,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运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等内容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全面、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主要包括网站、办公场所公开栏、服务窗口等,公示的形式包括网站发布、纸质显示与宣传、橱窗等方式进行公示第五条通过网站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管辖范围、执法区域、运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第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七条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内容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公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于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应于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许可名称、许可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时间、许可截止时间、许可作出主体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决定时间、处罚作出主体、执行情况等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无法采取保护性措施公布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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