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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强化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第三条教学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精神,坚持内涵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针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具有创新点和推广应用价值教学成果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等形式第四条教学成果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第二章评选第五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每2年举行一次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六条评选范围.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及其相关的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创新协同育人机制,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创业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监控机制,健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其它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成果第七条评选条件.成果条件1参评的成果原则上应有各级教研项目支撑,所依托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结题验收;应有公开正式发表、出版的相关成果2参评成果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3已获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如未取得重大突破,不得再次申报.主要完成人条件1坚持中国社会主义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2校内在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在大学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4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每人参与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负责人不得超过1项第八条评选的组织与程序.教务处负责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具体程序1个人申报2学院部、中心推荐3教务处审核参评条件4专家评审5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6校长办公会审批7公示8发文公布及奖励.材料提交申请奖励的成果需填报学校统一制作的《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及重要支撑材料重要支撑材料应包含立项依据、成果总结、阶段性成果、获奖情况、推广应用情况及结题验收等内容第三章评审第九条根据成果内容分类,采用函评、网评、会评等多种方式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第十条各奖次评审要求特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并在教育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有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支撑;有高水平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整体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有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支撑;有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二等奖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在校内教育教学实践应用中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三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具体应用效果良好第十一条成果奖项数和各等级的比例由教务处提出初步建议后,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同等水平情况下,向一线教师倾斜,优先奖励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成果第十二条评审实行异议制度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如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异议,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电话不符合本条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第四章奖励第十三条异议期结束后,核准授奖发证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按学校绩效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奖金归获奖者所有,由成果负责人进行分配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学校负责调查核实教务处报学校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五章推广与应用第十五条学校每2年进行一次重大教学成果的培育培育成果原则上要求是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或具有特色、发展前景的成果,培育的成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重大专项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已获奖并培育的教学成果进行整合并分类、择优,形成上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方案推荐成果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校级成果奖评审排序、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成果在省内的竞争性等因素评议产生推荐成果须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及公示等程序第十七条学校及各学院(部、中心)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成果转化,促进获奖成果在人才培养实践中的应用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对获奖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积极向校内其他院(部)或校外其他院校推广,充分发挥获奖成果的示范作用和最大效益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大学教学成果奖管理办法(修订)》(**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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