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学校浴池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做到亮证经营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设有池浴的,应配有水质循环消毒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间应设淋浴喷头,师生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拖鞋等公用物品应做到定时消毒,并保洁存放
七、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浴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师生进入浴室就浴
九、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须按规定索证,并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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