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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生请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优良学习和生活环境,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指导、规范学生请假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第三条学生请假必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请假分为请病假和事假第二章请假条件第五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自习、劳动、军训、课外活动等均实行考勤第六条学生因病就医、或因故不能上课和参加学校班级组织开展的活动等,均须履行请假手续第三章请假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须按一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第八条请假程序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两联单),详写说明请假原因或附上相关证明,请假时间准确到某时某分,然后由本人按批假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有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字的请假条(第二联)交给班长第九条审批权限请假三天及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应由班主任签字,再交由学工处审批请假七天以上的,应先由班主任上报学工处,再由学校领导审批如果要申请续假,则申请续假的时间与原请假时间合并计算,批准权限同上第十条学生因病请假须申请,有条件的须持有家长证明请假超四周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到学工处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一条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二条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通过电话等其它方式由本人或指定代理人告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特殊情况可告知有关教师或班干部),经口头同意后方可准假,并在请假期满一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第十三条寒假、暑假、“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五一”、“十一”等两天以上的长假前后以及重大学生活动等(如升旗仪式、毕业典礼等)的请假手续必须由学校学工处审批第十四条学生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向班主任老师及学校报到,并恢复出勤,办理相关销假手续第十五条学校门卫必须见由相关人员签字的假条方可放行第十六条未经请假或请假(含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课或不参加学校规定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以课堂学时统计,每天按旷课8节计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统一印刷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其他不合规范的请假条无效(特殊情况除外)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学工处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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