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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范文合同编号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承包人资质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5资金来源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第37条工程分包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第38条不可抗力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39条担保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第40条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0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第42条合同份数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份由双方分别收持第43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11签订地点: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物2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图纸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1监理单位名称2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8条发包人工作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第9条承包人工作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延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5条工期提前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标准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第18条安全施工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19条事故处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合同价款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23条工程款支付1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为预付款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保修金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第26条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27条其他变更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口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29条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第30条竣工结算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口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第31条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2绿化种植工程8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第33条保修费用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第34条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第35条违约责任
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其他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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