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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全县资产、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办发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国家发改委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3]17621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
[1999]2250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办公功能用房包括会议室、会见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微机室、保安室、储藏室、卫生间等
(三)办公设备用房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办公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服务的原则第五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县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审核、配置标准、调剂分配、房屋维修等使用管理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县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新建、改建项目立项审批乡、镇、场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乡、镇、场自行进行管理,学校、医院、文体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等特殊用途办公用房由主管部门管理,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统计备案第二章配置标准管理第六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分类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标准县级正职每人,县级副职每人,科级每人,科级以下每人300m公共服务用房类别中的值班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24m18m9m222设置,其使用面积严格控制在以内;接待室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单位编制人数在人以下的,一般不设接待室;编制人数在人以上人以下的,原则224m上只设一个接待室,面积严格控制在以内;编制人数在人以上的,可设151535两间接待室,但接待用房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4m35第七条新设、合并、撤销行政事业单位,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重新核定面积45m第三章基本建设管理第八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现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及工作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提出办公用房建设规划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提出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办公用房建设申请申请应列明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申请单位凭审批意见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等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22第四章调剂分配管理第十一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分配各单位超面积办公用房须集中楼层连片腾退,交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十二条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调剂分配确认后的办公用房,各行政事业单位拥有使用权,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应按照用新交旧的原则,自入驻新办公用房之日起天内将旧办公用房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调剂管理,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置旧办公用房30第十四条各单位超出标准部分的办公用房,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其他单位、企业占用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其他事由闲置的办公用房,均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剂范围不足标准部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从调剂库中进行调剂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确需调剂解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县机关事管理办公室局提出调剂办公用房的申请申请中应列明申请调剂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和位置等相关情况,并附本单位三定方案、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
(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依据标准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行文进行调剂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采用集中公开竟价的方式进行出租,租金收入缴财政第十七条非行政事业单位挤占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第五章日常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第十九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房屋的安全完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第二十条办公用房应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其中,县委、县政府明确的集中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分散办公场所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六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全面修复或一次性维修费用在万元以上的;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局部修复或一次性维修费用在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310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一次性维修费用在万元以下的3第二十二条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大、中维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方案,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各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大、中维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进行豪华装饰,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标准不超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维修方案应报经发改、建设、房管、公共机构节能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严格按国家、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第二十五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定期会同相关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第七章纪律要求第二十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扎实地做好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责任人,县监察局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一是未如实申报本单位办公用房情况的包括借用、占用、租用的办公用房情况,出借、出租、闲置的办公用房情况;二是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包括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等三是未积极履行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责任,造成安全事故和房屋资产严重受损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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