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废旧物资回收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11000、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250、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3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4市容市貌;、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第五5条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