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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车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执法车辆的作用,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中队执法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中队暂定地点),各中队长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管理进行监督第二条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第三条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公里进行保养一次第四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5000维修第五条各中队配备主、副司机各一名,副司机由中队长兼任驾驶员做到文明驾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如违反交通规则出现闯红灯行为,受到交通行政处罚,单位不予报销第六条驾驶员禁止酒后驾驶,如有违反,发生交通事故承担除按交警部门划分的全部事故责任外,并扣罚当事人人民币元第七条各中队执法车只作执行公务所用,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500超出执法区域用车须经大队长同意,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当事人人民币元公车私用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全部由当事人负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单位500相关制度执行第八条严禁执法车辆接送队员上下班,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司机及接送队员各元第九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100费,由司机全额负担第十条驾驶员不得擅自把执法车辆交由未经大队备案许可的人员驾驶,一经查实扣-1-罚司机及相关人员人民币元第十一条本单位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经大队长批100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中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大队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中队车辆出车,所属中队应服从大队的统一安排第十二条车用油料由大队按照单位实际统一管理控制,大队车辆管理员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第十三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第十四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大队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中队长鉴定同意,报请大队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大队鉴定人员和驾驶员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大队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大队领导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维修时要求司机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十五条车辆在工作时间发生肇事,肇事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费用,按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由司机和单位照下列比例负担、负全责的,司机负担;、负主要责任的,司机负担;15%、负同等责任的,司机负担;24%、负次要责任的,司机负担;33%、如事故费用总数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同单位研究处理;42%、事故勘察和车辆检查费用由司机负责,一切罚款不作报销第十六条每辆车维5修保养前,驾驶员需到大队车辆管理员处登记,管理员做好记录归档车辆大中6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第十七条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实行第二篇执法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o为加强单位车辆管理,有效提高执法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执法车辆的作用从根本上确保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单位院内),由办公室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管理进行监督,禁止在非工作时间出现执法车辆上路的情况第二条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第三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维修结束后驾驶员必须填写车辆维修记录,并做维修备案登记第四条驾驶员做到文明驾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如违反交通规则出现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行为,受到交通行政处罚,单位不予报销第五条驾驶员禁止酒后驾驶,如有违反,发生交通事故承担除按交警部门划分的全部事故责任外,并扣罚当事人人民币元第六条200各执法车只作执行公务所用,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须经局领导同意,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驾驶员及当事人人民币元公车私用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及当事人负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单位相关制度执100行第七条严禁执法车辆接送人员上下班,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驾驶员及接送人员各元第八条每周星期五由局机关车辆管理人及驾驶员对车辆进行100第三篇执法车辆管理办法嘉峪关处执法车辆、驾驶人员-1管理制度(试行)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嘉峪关路政执法管理处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和驾乘人员的管理,贯彻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车安全,减少费用开支,规范执法车辆运行秩序,圆满完成路政执法保障任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处机关和基层所、站、大队所有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第三条处综合办公室和所、站、大队的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处办公室和和所、站、大队的负责人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第四条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秉持安全第
一、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第二章执法车辆管理第五条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驾驶员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所、站、1大队负责人、定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六条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应停放回单位,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第九条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路政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路政执法标志及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第十条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路政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路政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执法处,并协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所、站、大队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动驾驶人员要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及所、站、大队应建立执法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及重要维修数据记载凭证等第三章车辆费用管理第十三条执法车辆正常维修保养和有预见性的修理项目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处分管领导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负最后驾驶员确认维修费用,报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再经财务审核,主管领导审签,由财务部门通过转账支付维修费用,不预付现金维修保养批准要求
(一)车辆维修预算每次费用在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预算每次费用在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1000批准1000第十四条车辆油料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科学测算,并从整体上合理控制费用执法车辆统一用加油卡加油,加油卡由财务部门统一充值,每次加油应填写出车里程、油耗单报处综合办公室,其它临时加油要提供凭证发票和加油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第十五条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在休息日、节假日,所有执法车辆的统一交由处办公室封存管理第十六条综合办公室、所、站、大队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各基层部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基层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执法车辆每月行驶里程数、加油金额、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归档,最后由处综合办公室定期进行公示第四章车辆警报设施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执法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日常管理、路面巡查中一般情况下不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执行重大保障任务、防汛抢险、维持交通秩序、应对突发事件、查处超限车辆及其它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区等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和高音喊话器
(三)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警指挥,非紧急情况严禁鸣警报强行超车
(五)夜间十二点后,除特殊需要和紧急情况以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对违反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执法车辆在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车速
(一)天气晴朗,白天普通公路车速不高于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高于公里小时;夜间普通公路车速不高于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高于40-60/公里小时60-80/30-50/
(二)雨雪雾沙尘等不正常天气或遇突发事件,应视具体情况安全驾驶50-70/第十九条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第二十条各单位成立执法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对执法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和技术性能检查,对各单位公务车辆使用、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负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负担;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负担;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担;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负担;无证驾驶、酒后驾20%15%驶、私自用车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它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10%5%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三条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将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第二十四条执法执勤车辆用于单位领导、个人上下班接送和工作之外用于私人活动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违反八项规定和省厅、省局有关公车私用有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并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第二十五条虚报出车里程及油耗情况,虚开发票;虚报维修项目,故意降低维修质量,虚报维修费用等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二十六条对车辆隐患排查不及时,车辆卫生状况差的,一经发现,根据处相关规定扣除当月驾驶员补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处办公室和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43第四篇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第二章车辆编制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第三章车辆购置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中注明、更新车辆的理由;
1、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1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2第七条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第八条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第九条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第十一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行驶里程达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30
(三)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
(四)其它第十四条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购置新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2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第十五条所有车辆的购置必须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车辆编制内,购置更新越野车和轿车的,经县政府批准后,财政每辆补助分别不超过万元和万元,超出部分由购置和更新车辆单位自行解决105第十七条争取到上级补助资金的单位,优先安排购置车辆第四章车辆经费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车辆费用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审验费等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量大小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分为五类即县委、县政府正县级为一类;县人大、县政协正县级,县委、县政府副县级为二类;县人大、县政协及县委常委副县级为三类;乡镇、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为四类,事业单位为五类第二十条车辆费用标准核定为五类,经费按不同类别分别核定第二十一条编内车辆费用按不同类别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公检法司车辆费用因已3包含在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内,另外不再增加车辆费用第二十二条编外车辆费用财政一律不承担费用第五章单位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第二十四条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除各单位领导或各部门到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公事外,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第二十五条外单位借车,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排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由专职驾驶员统一领油、维修、持有手续、承担责任如有临时安排,其他部门用车,在用车期间内承担责任,保持车况完好坚决杜绝司机因饮酒或非工作时间用车第二十七条车辆用油各单位推行公务油卡,油卡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使用第二十八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本4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九条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第三十条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严格按规定停放入库,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私自使用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第三十一条违规与事故处理、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承担()无照驾驶;1()未经许可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1()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承担,不予报销;()未按照规定妥善23使用、保养、停放车辆的
45、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各单位酌情研究处理、发生上述违规情况的驾驶员,由各单位依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2小,分别处以批评教育、警告、记大过、调离、开除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3司法机关5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的派遣、使用、维修、加油等相关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5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出台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篇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支队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工作需要和行车安全,本着提高效能、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支队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驾驶员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制,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制,车辆维修保养审验实行申报审批制,车辆安全行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支队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加油、维修、保养、安全、审验以及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统一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车辆调度
(三)派车范围及程序支队公务车辆是为了保证支队日常务公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用车实行派车制,由办公室通知司机按规定时间出车;特殊情况下领导用车,办公室主任可直接派遣
(四)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未经安排出车的,均视为违规出车,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予承担出车中的一切责任,并追究驾驶员的相关责任
(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无论工作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随叫随到因事、因病请假的要将车辆交回保管,不允许驾驶员私自带车或将车辆停在其他地点
三、车辆加油
(六)车辆加油一律使用卡,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数量与派车地点、行车路线有机结合原则上不允许驾驶员私自用现金加油,因在外地出差需加油ic的,要提前电话告知支队办公室,回单位后及时审核报销
(七)加油卡为有价凭证,由办公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车辆需加油时,由办公室派人随同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加油
(八)每张加油小票上必须有驾驶员签名确认,加油小票作为车辆燃油统计依据,每月底由办公室进行汇总,经办公室主任逐张审核后交财务室作为正式加油票据所附清单
四、车辆维修保养
(九)实行定点维修、定期保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维修保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其他地点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必须定期保养,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对车辆进行保养,以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十)车辆维修程序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支队长审批后方可维修保养维修时办公室、驾驶员两人共同参与,驾驶员须在现场监督,确保维修保养过程真实,维修保养结束二人共同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五、驾驶员管理
(十二)驾驶员要加强学习注重学习道路交通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术
(十三)驾驶员平时要加强车辆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前应及时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上路,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要严格按照车辆技术规范操作,爱惜车辆,小毛病及时报修,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驾驶员要承担一定责任
(十四)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交换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车辆停放要注意安全,防止丢失或受损,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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