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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政策法规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一条为严格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昌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给予补偿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1982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可以40%按分户处理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最高不超过亩(折合平方1982米),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可
0.3200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亩(折合平方米)的标准认定1982第五条
0.4267《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前(年月日)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200381人长期自住并且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由拆迁人按照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第六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补助标准为该次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0.25×30%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1、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2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拆迁公告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并提交相应3的有效证明材料拆迁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10标准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3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重新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10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补助第七条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经区国土房管局批准后实施300—被拆迁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1000、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1、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4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被拆15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不低于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家奖,具体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确定2000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本区各镇、街道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标准见附表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第十条另行批准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且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被拆迁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另行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偿;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上述补偿方法计算补偿款的给予补偿1982第十一条40%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区位补偿等各项补偿补助标准,由区国土房管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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