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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调解也应纳入民事枉法裁判罪调整范围人民法院的调解指当事人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达成协议,并由人民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以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关于审判人员枉法调解能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理论界和司法界均存在较大争议,一部分人持否定观点,主要理由是()法院的裁判不能包括调解书法院调解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1调解书不同于判决书和裁定书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当事人调解之后在收到民事调解书之前仍然可以反悔()枉法裁判应指审判活动中做出的裁定和判决,刑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包括民事调解活动民事诉讼法2“”第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以抗诉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亦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是否属于检察机关抗诉范围民诉法中规定的裁判与民185事枉法裁判罪中的裁判范畴应是一致的,不能包括民事调解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宜作扩大解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新立案标准没有将枉法调解纳入民事枉法裁判罪,在司法实践难以32006操作()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比例较大,如将枉法调解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以审判人员欺诈、强迫、胁迫调解为由,要求法院撤4销生效调解书并对案件进行再审,必然加重人民法院本已不堪重负的民事审判工作量,更会阻碍调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的适用,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枉法裁判应涵盖枉法调解首先调解与裁判均为民事审判活动法院民事调解与裁判均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具体形式,法院调解与判决、裁定一样,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要进行法律监督其次枉法民事调解与裁判具有相同之处一是均具有社会危害性枉法调解的本质与枉法裁判的本质相同,都是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的司法行为,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违反了法院调解所必须坚持的分清是非、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更由于其违法地处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正当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又扰乱了正常的民事审判秩序从实体权利受到侵犯和扰乱正常民事审判秩序的角度看,枉法调解的社会危害性也与枉法裁判相同既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程序,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调解书和判决书、裁定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生效后,其结果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再次将枉法调解纳入枉法裁判罪调整范围,有利于堵塞法律漏洞,促进公正执法因为枉法调解未纳入枉法裁判罪调整范围,使许多枉法调解案件无法纳入刑事法律调整,形成了法律空白和漏洞,也给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或者伪造案件有关证据或者采取胁迫手段强迫当事人调解,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枉法裁判行为中的裁判不仅指裁定和判决,还应包括调解当然,为了减轻法院工作量,充分发挥调解在审判民事案件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有轻微“”欺诈、强迫的案件,不宜以枉法裁判论处,只有枉法调解情节严重的情形,才宜纳入枉法裁判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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