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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榆林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xx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万xx元100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全区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项目建设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区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对全区各地具有重大影响,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在各地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区财政给予xx补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四)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监控;
(六)其他经批准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项目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分为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进度适当安排;贴息可根据项目投资贷款的实际发生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第三章项目申请及确定第六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编制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xx“xx”xx第七条根据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区安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xx xx第八条每年月日前,区直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区直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财政局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正式上报区财政局、安监局,一式两份430xx第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内容项目名称、规模、内容、实施方案、预期目标;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单位自筹、当地政府配套资金证明材料;资金使用承诺责任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除附上述项目基本情况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第十条区安监局会同财政区审查各部门和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确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第四章预算管理和财务处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客观因素造成的项目停缓建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办理预算调整第十二条xx按照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区财政局按预算级次办理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区安监局xx第十三条xx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出现下列情形的,财政部门可缓拨、停拨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二)未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或开支标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投资补助资金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贴息资金冲减在建项目工程成本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不符合第二章规定适用范围的项目;
(二)项目未履行程序,尚未批准建设的;
(三)项目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的;
(四)资金申请报告所附资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已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项目建设银行贷款尚未落实或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安监局、审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安监局负责解释xx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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