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办理流程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一、土地储备范围2009-09-
16、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1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
3、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4、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5国有土地;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8地;
9、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无主土地;
10、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11
二、申请土地收购储备提交的资料
12、土地转让申请(原件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土地转让的批文(原件份);
11、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份);
2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份);
31、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1、地形图、宗地图原件各份;
56120004、地籍测量资料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各份71
三、土地收购储备补偿方式
8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划拨土地原使用条件进行评估,技评估价给予补偿;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2、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3
四、办事原则及注意事项
4、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收购计划对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实施储备
1、符合《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前申报
2、属储备范围的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未实施储备而需转让变现的,由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将按规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3委托土地中心组织公开出让,按市场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收益、采取收回、收购方式实施储备的,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和拆迁许可证,注销原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等手续后,实施储备
4、纳入储备范围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中心统一办理土地转用、征用手续后,实施储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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