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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年月修订)第一章20058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1—第八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获准免听者除外),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个学分,各专业学生毕业应取得的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20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成绩成绩等级绩点-优--良---中---及格以下不及格90100a
4.08589a-
3.78284b+
3.37881b
3.075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77b-
2.77274c+
2.36871c
2.06467c-
1.56063d
1.060f0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1.×
2.第五章/多修、辅修、重修、补修、免听与缓考第十三条—2—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标准学分数学生如需超标准多修学分,应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学校实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按《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修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改修其他课程,重修或改修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第十七条学生多修、辅修、重修、改修或补修,均应按规定缴纳修读费第十八条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与学校有协议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学研究机构修读课程,学校根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学分第十九条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可按程序申请免听获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课程考核第二十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准申请免听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体育教学部可依据校医院的证明,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体育教学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申请缓考,缓考课程按重修课程对待学生无故不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作旷考论,旷考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重修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可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可允许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3—、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1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3、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
1、艺术类等学科专业通过面试考核接收的学生;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3、应予以退学的学生4第二十五条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六条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同意转出或接收的转专业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外语类专业应控制在以内第二十七条15%10%学生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于每学期第一周前交至相关学院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1、接收学院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将拟接收学生的申请表汇总并交教务处,逾期教务处不予受理;
2、学校在每学期第二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被批准者,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办理有关手续;
3、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4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湘潭大学的;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2.应予退学的;
3.无正当理由的—4—
4.第二十九条
5.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1、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二条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3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三十五条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第三十七条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八章试读、退学与取消学籍—5—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第三十九条30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15达到或超过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第四十条20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个学分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者;
120、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2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6、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者7第四十一条8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天,即视为送达7第四十三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于退学文件送达后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5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
1、学生死亡;
2、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3第四十五条4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6—、退学前学满一年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1办理肄业证书,否则,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或证书;
2、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第九章3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六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七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在个学分以内(含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1414第四十八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一条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国际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7—2005717管理规定》(湘大教发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2]51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篇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8—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扬博学、求真、惟恒、创新的优良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21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河北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入学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河北大学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不能坚持学习者,暂不予注册,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返校报到并由本人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经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经注册的学生,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应缴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学制为五年),专接本学制为两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四至七年,标准学制为两年的专接本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二至三年,学生毕业时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计第七条我校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毕业最低总学分,文科一般为学分,理工科一般为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最低总学分一般为学分165170210第三章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第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擅自不出勤或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军训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学时计,擅自离校每天按旷课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4予纪律处分6第十条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领导审批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当向学院办公室履行销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情况由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第十一条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教学秘书累计记载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无补考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审批确定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二级记分制等方式记载凡考试课成绩(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合格课程的考核按照《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60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课程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课程学分总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再乘以课程权重系数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规定见下表百分制考核的课程95-10085-9475-8465-74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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