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各参建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三、施工单位对新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允许上岗
四、施工单位应每年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待岗、转岗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2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20
五、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离岗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应经实际操作考核合格3
六、其他参建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以后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8学时
七、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根据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操作技术要求等,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各参建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费用
九、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十、项目法人应定期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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