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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评述民法总则是一部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其民事权利章更是对公民享有的各种基本民事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保护本文将对该章进行评述,分析其内容、特点、应用场景等,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和展望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共包括九节,分别对民事权利的种类、效力、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等是该章的核心内容具体来说,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等,财产权利则涵盖了物权、债权等,知识产权则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这些权利的规定,既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又适应了现代社会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需求在保护措施方面,该章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对于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救济方式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从而保障了民事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尽管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对民事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和保护,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案例一名网络作家在某小说平台上发表了一部小说,但该平台未经作家同意,将其删减并加入了自己的版权信息作家对此十分气愤,认为该平台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普通用户往往难以证明自己拥有某项权利,或者难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的存在这给权利人带来了很多困扰,也给侵权行为的打击带来了难度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完善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规定加强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是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应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如截屏、录屏等完善侵权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对于相似性、实质性相似等的认定往往存在困难因此,有必要完善侵权认定标准,建立更为科学、客观的相似性比对方法和标准提高司法保护力度对于侵权行为,应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在规定和保护公民基本民事权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进一步推动民事权利保护的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展望完善权利救济措施尽管现有规定中已经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救济方式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未来可以考虑完善权利救济措施,提高执行力度和效果强化电子证据制度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电子证据制度,制定更为科学、客观的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规则,以便更好地打击侵权行为优化侵权认定标准如前所述,相似性比对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因此,应当优化侵权认定标准,建立更为科学、客观的相似性比对规则和方法,以便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保护力度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也应当加强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其获得赔偿的数额和比例,让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得与失中国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章”,对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民事权利作出了集中规定,为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该章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特别保护在人格权方面,总则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及其内容,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人的生命,并要求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和健康权在身份权方面,总则将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和抚养教育关系纳入其中,使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该章明确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性权利受法律保护如物权方面,总则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内容;知识产权方面,总则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限制条件;债权方面,总则规定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具体债的关系该章还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财产性权利,如股权、票据权利等“民事权利章”的规定还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总则规定了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了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等问题;又如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总则规定了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条款《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就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民法总则立法工作首先需要的是法的本位问题,即以什么为中心来构建民法体系目前,学界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是以权利为本位,另一种是以义务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观点认为,民法应该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强调权利的平等和自由;而以义务为本位的观点则认为,民法应该更加注重对公民义务的要求,强调社会的公共利益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立法应该以权利为本位,同时加强对公民义务的规范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民法总则应进一步明确人格权的重要性,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财产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民法总则应明确规定公民的财产范围、权利取得和转移方式等内容,同时加大对侵犯财产权利行为的惩罚力度规定公民的社会义务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民法总则应该明确规定公民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如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缴纳税款等除了法的本位问题,民法总则立法还需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具体而言,民法总则应该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法总则调整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转让、继承等方面人格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公民之间基于人格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法律行为关系法律行为关系是指公民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遗嘱关系等针对这些调整对象,民法总则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原则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不受他人干涉公平原则即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诺言、讲究信用、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主体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民法总则立法还需要法的体系结构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是以民商法为主的体系结构,另一种是以民法为主的体系结构以民商法为主的体系结构认为,民法和商法在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应该分别立法;而以民法为主的体系结构认为,民法和商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应该合为一法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以民法为主的体系结构更为合理民法和商法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两者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以民法为主的体系结构有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减少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民法为主的体系结构也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民法总则立法工作需要法的本位、调整对象和体系结构等理论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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