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规定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苴离开
9、后加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车辆管理员交接班规定I、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经营性停车场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经营行为,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经营服务实用本规范第三条市、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具体实施第二章停车场(库)经营者第四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按照规划、公安交通、安全生产、工商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第五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下,建立健全企业的经营、服务、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第六条停车场(库)经营者负责从业人员岗前、岗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上岗的业务水准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停车行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
(二)停车场(库)管理、停车秩序维护、安全运营、经营中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停车规范收费;
(四)文明服务第三章停车场(库)的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库)管理人员应遵守服务规范;
(一)仪表端庄,佩戴标志;
(二)礼貌服务,举止文明;
(三)遵纪守法,讲求公德第八条停车场(库)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责任
(一)正确引导车辆出入停车场(库),保证通道的通畅;
(二)正确引导车辆进入停车位,保障车辆停放有序;
(三)提醒停车人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带好财物;
(四)维护停车场(库)内停车秩序,闲杂人员不得在停车场(库)内逗留游逛;
(五)记录车辆停放时间,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向停车人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收费凭证;
(六)使用电子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库)时,应提醒和指导停车人正确使用
(七)车辆预驶离停车场(库)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引导,提示停车人出场路线第九条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应实行查验、登记,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出场机动车进行相关证件的查验和记录第十条停车场(库)停放的车辆内不得允许人员留宿第十一条停车场(库)内发生治安、安全、消防等事故,应立即向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二条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划分卫生保洁责任区,落实卫生保洁责任人,并建立检查记录第十三条停车场(库)内不得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第十四条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第四章停车场(库)设施维护第十五条停车场(库)设施应按照国家、本市、行业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应设立于停车场入口处,并保持标志牌上的标识清晰完整标志牌的设立不得影响道路交通、行人安全第十六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将《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收费标准、企业投诉电话、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物价等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停车场(库)服务内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内容等在停车场(库)内明显位置公示第十七条停车场(库)的地面应坚实、平整、清洁、路标明显第十八条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引导、指示和警示等交通安全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保证照明通讯等设备使用良好第十九条封闭式停车场(库)应配备监控设施,占道等停车场应设置路侧电子计时收费系统或相应的管理人员第二十条停车场(库)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Z本),优先保证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使用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库)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消防、安全等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消防知识和对突发事件处理的能力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停车场内应设立防火警示装置,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堆放杂物,保持车场(库)内车辆、行人出入通畅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库)要确保消防设备和监控器材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等第五章纠纷处理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对停车人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自停车人提出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因机动车丢失或损坏的责任承担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