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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产品配套、保洁绿化、餐饮服务的外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明确了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供应商及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同时,规定了厂内参观学习及其他商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业务接待单位负责商务往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供应商、物流企业及商务往来人员的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综合管理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承担对相关方的综合安全监管职责
1、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负责对相关方主管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察工作C
2、负责动火、动焊作业、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审批
3、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方安全绩效考核和评估工作
4、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发生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处理等工作第八条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的安全验收第九条采购部门负责各类产品配套、物资供应等厂家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厂区物流、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业务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种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验证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评级,近两年来是否发生过重伤及以上事故、事件;
3、验证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与公司长期合作的相关方,需对其安全绩效进行评估,验证其是否满足合同续签条件第十三条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第十四条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办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安全施工(维修)方案递交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承办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二次策划,并报公司安监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使项目从一开始就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第十六条项目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较大的施工服务项目联合进行安全保障条件审核,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见“项目施工安全审核表”)第十七条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项目负责人为现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4、承包方根据施工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重大风险还应制定应急预案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对需进入公司危险作业区施工或服务的项目,施工前由所在车间或部门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第十八条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动焊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等在综合管理处治安保卫室审批,用水、用电、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等事项在设备动力处审批
2、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器、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应建立报告制度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其它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的同时,应立即向公司综合管理处及项目承办单位报告,便于综合管理处及项目承办单位协助开展事故控制、调查和处理工作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停止其施工安全保证金缴纳的具体规定见《相关方安全保证金缴纳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四章租赁单位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对外出租相关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餐饮服务、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到综合管理处签订“租赁(承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对租赁方的作业安全、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考核第五章配套(供应)方、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采购部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其项目主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第二十五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物流配送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其项目主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I,并做好培训记录第二十六条采购部门、生产管理部门与各直供方、物流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采购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自管理的相关方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跟踪验证第二十八条凡进入公司的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各种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厂内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要求第二十九条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主管单位应提前告知综合管理处,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第六章其他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公务往来人员主要是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工、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第三十一条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接待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对公务往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货)方的规定执行第七章考核第三十三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必须对固定相关方安全表现进行一次安全绩效评估,并建立相关方安全档案,作为选择和续用承包商、承租方、供应商、物流配送企业的依据档案包括相关方资质证明复印件、过去二年安全生产的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制度目录、特种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等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供应商、物流配送企业等相关方根据公司《相关方安全保证金缴纳及使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对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造成安全事故、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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