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证政令畅通,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管理体制,形成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上级和县委组织部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及时贯彻落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事项
(一)上级组织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组织工作的重要文件、工作部署、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本部工作制度、重要文件、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三)部领导批办、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
(四)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五)需要督办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督办程序
(一)事项登记工作任务分解后,由办公室填写《重要工作事项督办统计表》,负责对事项内容、完成时限、责任科室责任人、完成情况进行登记对于领导单独交办的重要事项,各科室要及时报办公室进行登记
(二)督办落实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对受理、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进度,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预告,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对领导批办的业务及其他重要业务实行跟踪督办,同时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等
(三)结果报告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将督办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部领导并通报办公室,两个以上科室联合办理的督办事项由牵头科室负责报告工作完成的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给予核销
三、督办要求
(一)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沟通、协调、配合有关科室对各重要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二)责任科室要落实工作职责,明确专人对各重要事项进行办理应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三)责任科室和个人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部领导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结时间,由部领导批准后可延期办理,同时报秘书科办理延期登记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督查办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附件重要工作事项督办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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