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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征收标准近年来,成都市不断完善和强化个税体系2019年12月1日起,自主税收实施新的《成都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个体工商户打下坚实的税收基础本《标准》的出台,确立了对成都市居民有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收入性税收的依据《标准》的有效期为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共运行四年该《标准》共分为五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起征点和税率;
二、适用范围和营业收入核定;
三、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四、征收临时性应缴款项;
五、其他事项首先,《标准》明确了起征点和税率即每月应补缴款项不低于1000元,按照税率的不同实行累进税率征收,最高税率为20%同时,《标准》规0定,在税收基数增加或者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新的起征点和税率征收其次,《标准》涉及适用范围和营业收入核定即所有经批准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标准》,包括经营者和就业者止匕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应当以现金取得的形式核定再者,《标准》还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即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项目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业者除了按照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支付个人所得税外,还要按照规定准备税款供纳税管理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止匕外,在《标准》中,还规定了征收临时性应缴款项的相关事项即按照税收形式,按月收取临时性应缴款项,税额补足起征点后,应以税收形式征收应补缴款项;若税额低于起征点,则免除该月应补缴款项最后,《标准》还规定了其他事项即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报送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及其他有关收入和费用实行税收管理,按照税收规定报税,如有逃避纳税行为,将严格处罚总之,成都市出台的《成都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征收标准》,旨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税收政策指南,使它们更加清楚地了解税收依据的具体内容,加强对税收的担当,全面贯彻“税务管理国家安全法治,纳税依法公正规范严格”的思想,从而为维护国家税收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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