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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执法风险,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第三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录音笔、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第六条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规范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纸质文书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对实施行政强制、证据提存、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或重大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像记录逐步在政务服务窗口、违章处理窗口、询问室、听证室等执法办公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环节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过程记录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九条记录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第十条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个月3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第十三条局系统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执法记录保管的第一责任人办案单位应指定专人用单独的文件柜、保密的计算机、硬盘等保管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纸质台账或音视频记录资料,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水措施需要移交档案室集中存档的,按照规定归档保存第十四条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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