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到场情况记录表(参考样式)被鉴定人鉴定项目案件编号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鉴定时到场:□
1.法医临床鉴定中涉及关节活动度定残、神经系统损伤伴肌力障碍定残、以容貌毁损为定残依据的;□
2.法医精神病鉴定中涉及颅脑损伤后的精神障碍鉴定;□
3.重新鉴定;□
4、其他情形——序姓名与被鉴定人的关系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到场情况(签名/电话)通知人及去电号码_L-J_□对方当事人口保险□电话口平台1公司□短信□微信口对方当事人□电话□平台2□保险公司□短信□微信□对方当事人口保险□电话口平台3公司□短信口微信4备注1,到场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等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到场的需提供委托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等到场人员在到场情况记录表上的签名仅代表到场;
2.机构通知到场需保存相关通话记录、平台记录或相关截屏信息等凭证并装入档案;
3.保险机构派员到场仅对鉴定过程进行见证,不表示对鉴定结果的直接认可,保险机构可以保留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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