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叉车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叉车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叉车安全管理,确保叉车使用安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叉车使用单位(含租赁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1、叉车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叉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应留下书面记录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牌照应当安全的悬挂在叉车的显著位置
5、叉车使用单位应在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新购置的叉车应在购置后立即报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叉车检验有效期为一年
6、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保证叉车安全运行
7、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叉车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司机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和文件;2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叉车的维护保养和修理记录;5叉车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租赁叉车使用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对进场使用的叉车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及时填写《叉车租赁使用情况记录表》,建立租赁使用工作台账,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9、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0、叉车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随机资料中《司机手册》的规定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特此告知,请予遵守使用单位盖章告知单位盖章负责人送达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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