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承诺书(代理记账)现申请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依法原则,承诺如下
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三、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名;3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四、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递交的所有证件、申请材料及其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举办者姓名/举办者名称(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手印)委托代理人签名(手印)学校(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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