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引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以及《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赣民字[2020)51号)进行
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流程
1.自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指导有意向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开展自评
2.申报养老机构根据自评情况,需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省、市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评定材料(附件),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3.初审省、市评定委员会对评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4.评定省、市评定委员会邀请专家对申请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开展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5.公示°省、市评定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报市民政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复核公示期无异议的,确认等级评定结果,发布公告,并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市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市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申述,确认复核材料,必要时可重新进行评价省、市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业务办理部门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办理时限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发布年度等级评定计划安排,组织养老机构统一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五、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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