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质控中心是省级质控中心,指由吉林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对全省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质控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医疗机构第三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细则,规划质控中心设置,对质控中心进行管理和考核第四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医疗管理和各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求,设立各专业类别质控中心质控中心建设以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为基本原则逐步建立与完善质控网络和标准体系,实现管理同质化、科学化和精细化,不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第五条各质控中心受吉林省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局委委托,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科室建设指南、评审细则等要求,制定本专业质控标准和程序,对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第六条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第七条省级质控中心与市州质控中心共同组成全省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实行省市二级管理,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二章设置和职能第八条省级质控中心采取委托、指定和申报遴选等方式确定.第九条医疗机构要以正式文件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承担省级质控中心工作的申请,并应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第十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省级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卫生计生、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组织建设的思路和工作计划;
(六)本单位对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意见;
(七)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省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答辩和现场审核第十二条经省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委员审核同意后,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相应公示制度对拟同意成为省级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以正式文件形式确定省级质控中心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本地化的质控程序、标准规范、制度和计划,并指导贯彻执行;
(二)经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定期对下级质控机构和各医疗机构进行巡检和考核,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三)协助各级医疗机构逐步组建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四)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质控档案和台账等;
(五)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省内各级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六)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形成质控报告,为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七)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全省医疗机构应密切配合质控中心的质量控制工作第三章运行和管理第十五条各质控中心每年对省内医疗机构至少进行1次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通报各医疗机构,同时分别抄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质控报告由各质控中心自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第十六条各质控中心每年年初与国家相应质控中心沟通,根据国家相应质控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年末分别向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质控报告第十七条各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1次质控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专业的行业标准、相关法律规章、质控标准、薄弱环节、改进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各质控中心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全省相应专业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发布全省质控信息第十九条各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提出人选,请示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成立质控中心成员组成员组设专(兼)职秘书1名,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作第二十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两年内未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四)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省级质控中心副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中担任相关专业行政职务;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熟悉并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业务知识,了解本省相关专业的基本情况;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威望;
(四)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相应公示制度对拟同意成立省级质控中心成员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以正式文件予以确认第二十三条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第二十省级质控中心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可另行组织确定质控中心依托单位
(一)成立1年内未制定质控标准的;
(二)未按照质控工作计划完成质控工作任务的;
(三)质控中心主任在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质控中心依托单位所在专业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质控中心依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支持质控中心工作的第二十五条质控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如因工作调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主任工作,可由挂靠单位重新推荐,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可,直至本届任期结束后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主任如挂靠单位推荐人选不符合质控中心主任条件或无法承担质控中心主任工作职责,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予以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主任第二十六条质控中心依托单位变更时,相关质控管理工作及资料应于变更后1个月内妥善、完整地进行交接第二十七条质控中心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和挂靠单位给予经费保障,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自觉接受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质控中心应根据本细则和本专业质控工作需要,制定本中心质控管理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各质控中心所依托单位应对质控中心工作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保证质控工作顺利开展.第三十条各市(州)已经建立本地区质控中心的,应参照本办法对本地质控中心进行管理第三H—条本细则由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和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