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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一」
1、收文制度
(1)签收上级机关或外单位专人送来的收文,由校办工作人员签收到上级机关领取收文,由领取人签收签收人应将收件及时移交校办
(2)拆封拆封由校办工作人员办理,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拆封有具体领导“亲收”的信件,应交领导自己办理密件必须由校领导拆封
(3)批办由校长根据收文的内容和要求作出批示
(4)传阅传阅范围由校长确定,再由校办工作人员调度传阅工作
(5)归卷文件阅办完毕后分类归档
2、发文制度
(1)拟稿学校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起草,并送分管领导审核
(2)签发各部门的文件及时送交校长审核签发
(3)发文文件经领导签发后,由校办进行统一编号发文
(4)归卷所有发文的底稿及正式文件进行归档第四章发布与解释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大足新闻周刊》或者《大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载体上发布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第五章备案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视情况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建议,并报政府决定第二十八条送审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送审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第三十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部门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二)对部门未经备案且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违反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可责令限期报送审查、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执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原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依照本制度送审或者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部门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应急、避险”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较大范围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外行文和公文的收发处理工作,文件管理内容包括第一,做好收文处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传阅、承办、催办等工作;第二,做好发文处理,包括拟稿、核稿、签发、印制、分发等工作;第三,做好文书管理,包括保管、提供借阅、整理、归档等工作另外,还包括学校的各种会议记录、制度文本等工作为使我校行文和收文处理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定
一、行文规定(-)凡以我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报告、请示、通知、函件、活动方案等),由各处室主任拟稿,经分管领导初审后,送学校办公室核稿,经学校办公室核稿后送校长签发
(二)经校长签发的文稿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分类存档由学校办公室打印、校对、装订,上行文由学校办公室发送并催办,平行文和下行文由拟稿处室分发
二、收文处理
(一)所有发至我校的公文(含传真件公文和附有领导的批示或上级部门转我校处理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送校领导阅示或送有关处室办理
(二)文件按阅件、办件进行分类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根据文件内容和规定的传阅范围,提出办文意见,送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负责人阅办需要办理的公文,经请示校领导后办理,学校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领导批示予以催办
1、传阅的文件,交给有关人员签字传阅,传阅完毕,收回存档
2、转发交办的文件,交经办人签收,如果找不到相关人员,可及时电话联系,如属重要文件,应定期收回,要按规定上报、存档
3、各负责人办理的公文,应送主办部门,紧急文件先办后阅,办理与传阅同时进行
4、对急办件,办公室应立即将文件送交校领导批阅领导不在时,办公室应根据文件内容及时限要求,交相关业务人员办理事后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做好督办工作
5、各部门来文有限制日期要求的,应及时催办,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三)一般公文通过学校群传阅给相关老师保密文件一律由学校办公室专人传送
(四)凡外出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及材料原件须交办公室登记存档
三、文件传阅制度为使文件传阅迅速、准确、规范、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办公室对来文要及时处理,做到当日文件当日处理
(二)学校办公室在做好文件的签收、分类、登记工作后,提出拟办意见
(三)按照拟办意见规定的范围,由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将文件送交有关领导阅批
(四)领导批示有关部门阅办的文件,各部门要认真登记,及时按批示意见办理,并在文件上注明反馈结果
(五)文件应当天阅毕,最长不超过三天,急件应随到随阅,不积压文件文件阅后应及时返还工作人员,如需继续使用,经办公室同意后,可另行办理借阅或复印
(六)密级文件的传阅,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密级文件不准带出办公室,不准复印、摘抄,不准泄露文件内容
(七)阅批文件,一律使用碳素笔或钢笔
(八)工作人员应做到勤送、勤取、勤催;及时传阅和催办
四、文件保存
(一)对每一号文件,必需将1份文件原件或1份复印件及文件发放记录按照文件编号顺序完整保存
(二)对处理完的文件(含重大活动材料等),要及时整理,按照规范要求和时间顺序归档,保证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
(三)做好文件的备份工作,一般要求使用电子备份和纸介质备份,便于日常使用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二」
一、体系文件的构成及分类生产、研发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四级文件对物业管理企业而言,公司的管理体系,基本可由以下四个子系统构成: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营销管理体系;人事行政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其分别对应企业的生产、研发;营销;人事;财务五种基本职能文件体系分四个层次,‘管理手册为一级文件,‘程序文件为二级文件,’工作手册为三级文件,‘企业标准为四级文件
二、体系文件使用指南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我司提供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是将质量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整合后形成的通过认证,符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l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质量、环境手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l4001《环境管理体系》是通用标准,适用于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因行业差别,企业、组织需根据自身特点,用行业的语言来理解、描述iso
9001、isol4001标准条款的要求,从而产生了企业的《质量、环境手册》本企业编制的《质量、环境手册》章节号和iso9001标准基本相同,通过把isol4001条款映射到iso9001结构中,将其进行整合《质量、环境手册》是企业质量、环境体系的一级文件,通过阅读《质量、环境手册》,可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理念、组织结构、职责职权分配、资源配备、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环保节能、监测分析和改进方法等有一个整体综合的理解程序文件《程序文件》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过程、重要环境因素进行了识别,并告诉每个过程应做什么、什么时间做、什么地点做、由谁来做、为什么要做,如何做,即所谓的5wlh程序文件是质量体系中的第二级文件接管入伙手册:本手册和以下手册均为质量体系中的第三级文件,基本按专业进行划分本手册详细地描述了房屋接管过程与业主入伙过程的5wlh(比程序文件要详细得多),并提供了部分工作标准、方法、流程及验收标准索引等工程管理手册:包含房屋修缮、业主装修管理及设备管理三部分内容介绍了土建、设备、精装修管理模式、制度及运作程序支持《工程管理手册》的文件有《房屋设备使用指南》、《房屋设备保养标准》、《红旗设备检评标准》、《计量器具检定方法》、《节能环保指南》五个企业标准(四级文件)《房屋设备使用指南》描述主要(重要)房屋设备的操作方法、使用规程、经济性运行措施等内容,《房屋设备保养标准》为我司企业标准,按‘三级保养’详细叙述保养内容及应达到的标准《节能环保指南》是isol4001体系的作业指导书清洁绿化手册:实施清洁绿化工作的管理手册包括清洁标准、绿化标准、清洁过程控制程序、绿化过程控制程序、清洁检验标准、绿化检验标准安全护卫手册由安全管理、消防管理、车辆管理三大部分构成其中物业管理安全护卫全方位管理、消防管理中的人防管理、车辆管理中的辖区和车场管理包括部分应急情况的处理,如消防演习、紧急集合等方面另对护卫员的职责、纪律、权限、着装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应急手册:识别了物业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灾害、事故,并制定了预防、反应措施及解决方案服务手册:广义上讲,物业公司为业主及其物业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均称为服务,可分为公共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本手册中的服务是指除基础性的公共服务外的专项服务、特约服务及社区文化活动,‘客户’指业主及物业使用者等本手册是进行专项服务、特约服务、家政服务、社区文化活动及会所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人事行政管理体系行政管理手册:按照行政管理方法编制而成的,在公司内部管理、资源提供和保障方面作到有文可依包括行文规则、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印章管理、车辆管理、督办办法、公共关系、对外宣传等人事手册:文件规定了公司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识别、招聘、评估、培训、考核、续约、解聘方面的制度对员工待遇、福利、档案方面的管理做出详细说明财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手册:财务管理手册是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编制的适合行业、企业的手册,包括财务人员职责、财务管理、核算体制、各类费用政府标准等营销管理体系市场拓展手册:是企业开拓市场的指导性文件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公布等活动,适用本制度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违反本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基金,不得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应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公告”和“通告”等第二章起草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组织起草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第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第十二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报政府审议报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正式发布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审议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第十四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的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的部门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审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的部门可以公开发布送审的规范性文件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的部门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第十九条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第二十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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