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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上海知县李超琼生平事迹考述通过阅读上海的许多研究成果,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初步印象第一,在1843年开放港口之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作为中国现代城市建设的典范,该学院可以被视为研究的重点本文的旨趣,是以《李超琼日记》(以下简称《日记》)和《申报》记载的司法案件为素材,考察当时的暴力与死亡这里的暴力,是指犯罪、刑讯和惩罚,可概括为“暴力犯罪”与“暴力司法”,本文将以这对概念作为分析框架;所谓的死亡,则包括他杀、自杀、路毙(病死、饿死)、痍毙、事故和死刑,大多属于“横死”而非“善终”读者可能要问,这里的自杀、病毙和饿死,似乎与法律或司法无关但也不要忘记,自杀、病毙和饿死,皆有可能引起诉讼;即便没有引起诉讼,但因报官验尸与家属具结的制度约束,这类死亡也被纳入州县政府管理的范围,从而成为准法律、准司法的问题接着,对本文运用的基本资料略做说明根据《日记》记载,光绪三十三年
(1907)正月初十日,李超琼从江苏(驻苏州)布政使陈伯平那里得知,自己将被调署上海知县;十四日藩司悬牌告示这一任命;二月十三日巳刻,正式接上海知县印必须指出,其一,这并不意味着封印期间不审案件、没有死亡事件,
一、完善暴力控制制度在人类历史上,暴力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然而它们发生的概率和方式,却受到了社会语境的深刻影响民风彪悍之地与人情柔弱之区,发生暴力的概率、实施暴力的手段以及运用暴力的程度,都会存在明显差异在对面纠纷和冲突时,不同群体的解决之道也会存在明显差异所谓“君子动口不动手”“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都或多或少说明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至于如何控制暴力,每个社会皆有常规与特殊两种控制机制,但是,由于操作控制机制的相关人员的性情和信念各不相同,从而影响控制手段的具体运用,进而影响控制手段的实施效果中国历史上的酷吏与循吏,堪称典型例证前者推崇暴力杀戮,后者重视道德教化为了考察清末上海县的暴力与死亡,必须做点“知人论世”的铺垫上海华洋滕萃今人对于“上海”的认知,应该与清人完全不同现在的上海,差不多是清代松江府和直隶太仓州的辖区清代的上海,只不过是松江府下辖的川沙、柘林两厅,华亭、娄、奉贤、金山、上海、南汇、青浦七县之一而已虽说上海县辖区不大,但其所处长江三角洲出海口的地理位置却很重要史称“一郡之要害在上海,上海之要害在黄浦,黄浦之要害在吴松所,吴松所之要害在李家口,守李家口以拒贼上游,守黄浦口以遏贼横冲”本表的说明与解释第一,为避免栏目过于繁琐,仅对同类案件较多或审理次数较多的罪名予以例示,以清眉目;而对偶一出现的暴力犯罪、钱债纠纷及难以归类的案件,则都归入“其他”栏目第二,有些栏目只是粗略概括,将“斗殴”归入“伤害”,将“强奸”“通奸”“妨居”归入“犯奸”,将违禁吸食鸦片和售卖鸦片笼统归入“鸦片”;所谓“行政”案件,是指衙役和地保等人,因公务失错(人犯逃走、物品被盗,等等)而受到的处罚,所谓“比责”和“戒责”这就使笔者产生了以下疑惑其一,数以千计的责板或鞭背是如何执行的板或鞭再细小,千板或千鞭打下来,还体有完肤吗难道是《申报》的胡编乱造为取悦读者而进行虚构夸张的渲染,一次两次固然可以蒙混过去;可是日就月将,有谁会信!如此责打,公堂之上,岂不成了哀号震天、血肉狼藉的屠宰场!综上所述,《日记》和《申报》呈现的是一幅“以暴制暴”的司法图像
三、关于死亡事件的研究颜渊之死,或许是孔门师徒谈论生死问题的一个契机至少《论语•先进》的编排,会让读者产生这种印象笔者拟以子路与孔子的一则对话,展开本节的讨论文曰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日“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孔子之言,表达了中国人对生死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活着”,才是首要问题若不理解“生”的意义,对“死”的终极追问,也就没有了落脚点但问题是,若不追问“死”的终极意义,又怎么能够领悟“生”的价值司马迁曾说“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这种思想信念或意识形态,固然会对日常生活、道德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产生深刻影响;但是,一旦回到现实生活中来,我们即可发现,无论源于人性的邪恶暴虐,还是出于政治统治的实际考量,私人之间的杀人和复仇,国家的规训和惩罚,可谓如影随形,相伴而存尽管“生是人之大欲”,然则迫于生存压力和精神疾病,人们也会选择死亡,作为一种解脱的无奈手段换言之,无论是因物质匮乏,抑或是因精神磨难,一旦到了“生无可恋”的窘境,选择“一死了之”,即可达到“一了百了”之目的死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亦是一个极难研究的问题言其“复杂”,是因为它涉及死亡的原因、信仰、仪式、象征及其物质载体,等等,必须进行多学科交叉研究,才能有所体认和了悟至于“极难”,则是因为研究这一问题的资料颇为鲜见;如果是大人物,那还算好,史料相对较多,记述亦较详尽,但也不免有所隐讳和虚饰;如果是小人物,由于他们缺乏自我表达能力,以致他们的身影消失在了历史迷糊之中,从而使我们根本难以知晓他们死亡的种种情形,诸如年龄、性别、身份、原因,以及他们的生死观念,等等在《日记》中,李超琼一笔笔记录了发生在清末上海县(包括租界)的死亡事件虽说《日记》记录的死亡事件可能会有遗漏,或是因公务出差不在上海而未能记录;另有三个问题值得展开讨论第一,命案与死刑由表4可知,在25个月内至少有46人死于“他杀”案件,而被执行死刑的人犯共21名,但两者不存在包含关系,即前者不一定涵盖后者原因在于,那些已经被执行死刑的人犯,有些可能是前任遗留的案件;另有很多杀人案件,及至李超琼去世尚未审结,我们无从知晓这些案件的结果将会如何;有些经由死刑审转程序的案件,是否会在苏州被执行;有些案件,是否会因人犯痍毙而销案对这些问题,笔者只能存而不论不过仅就46人死于“他杀”而言,就会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因为几乎每个月即有2人死于“他杀”,可见问题之严重另据学者统计,乾隆年间,江苏省平均每年的死刑案件约198起第二,表4列示的痍毙人数,共4人,但实质仅2人,可谓不多其中一人是西牢痍毙的窃犯,李超琼只是参与验尸而已;19世纪来华的传教士英国人格雷,在《南海监房晚清的人间地狱》中写道监房里不仅有关未被处决囚犯的牢房,还有6个主牢房,每个都有4个间大囚室牢房的墙都紧靠着,形成一个平行四边形对清廷官员来说,这些人质的被捕和关押都是合法的在中国,如果犯人逃走或隐匿了,官府可以扣押犯人的家属,直到犯人被抓到才释放他们甚至会被这样关押5年、10年甚至20年是的,许多人因他们潜逃的亲人而在监牢中度过一生中国监狱的死亡率非常高,以至于死人屋成了必要附属设施死在牢中的犯人会被扔进死人屋,待在那里直至必要的简单手续办完后才被埋葬离死人屋不远的监狱外墙下有一个洞,或者说是一扇小门,刚好能让一具尸体通过通过这个洞,死在牢中的犯人尸体会被送到临近的街道草草下葬中国官员认为,将犯人的尸体通过衙门主门抬出去是对大门的一种亵渎关在监狱里的犯人看起来十分悲惨他们的面容就像死人一样,身体消瘦,头发又黑又直监狱规定他们不能刮胡子,因此他们看上起就像恶鬼一样,让人见了感到惊恐,并且深刻脑海所有犯人脖子上都套着链子,脚踝上戴着脚镣上引文字,大致上概括了清代监狱的构造与人犯(包括证人和家人)的境遇对瘦毙之严重,也进行了恰如其分的揭示其中仅容一人之身通过的“洞”或“门”,即为方苞所说的“窦”,看来这是全国通行之例停放尸体的“死人屋”,若将常规程序处决的死刑人犯与痍毙人犯相比,是否可以认为,无论全国抑或州县,痍毙人犯的数量可能要比死刑还多第三,非常死亡的处理在2年零1个月时间里,李超琼处理了300件死亡事件对日常政务非常繁忙的上海知县来说,为什么还要不怕麻烦(包括花费时间、精力、费用)去处理这类事件;更何况,与尸体(特别是支解之尸和腐败之尸)打交道,在情感和心理上都是一件令人厌恶的事情个中原因颇为复杂,但其根本原因则是,遏制和打击“依尸图赖”行为根据《大清律例》卷37“检验尸体不以实”所附条例规定遇告讼人命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赖诈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检,以启弊窦其果系斗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在外委州县正印官,务须于未检验之先,即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件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干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诸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司详审明白,准告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告免检者,官与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许亲属告免覆检若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告,不听免检凡人命重案,必检验尸伤,注明致命伤痕,一经检明,即应定拟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者,许再行覆检,勿得违例三检,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处,委别官审理者,所委之官带同件作亲诣尸所,不得吊尸检验首先,在第一时间锁定通过“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所得之证言和口供,乃验尸之前的首要工作之所以要及时“锁定”证供,是因为中国古人坚信,犯人和证人在第一时间接受承审官员的询问时,毫无防范心理,不啻容易吐出供词,而且证供也最为可靠;嗣后即有可能产生防范之意识,想出抵御之策略,甚至出现串供之弊端,从而扰乱承审官员的视线与节奏其次,在验尸时,承审官员还可以将供证与尸伤进行仔细对勘,较易抓住尸伤的要害,并且作出更为准确的死因认定有了这个前提或基础,死者亲属“图赖”的机会,无干之人“借尸图赖”(勒索钱财),以及讼师挑唆尸亲兴讼的企图,皆可以在第一时间就被堵住李超琼虽然并没有按照律例规定来写日记,不过《日记》记述的若干验尸案件,与律例规定倒也若合符节这里聊举数例,以资佐证例证一“于美租界验陈阿莅昨夜戮毙黄姓尸身,伤多且重,情节最为惨毒盖窃匪拒捕图脱故也,凶手及死者皆粤东产,而黄为商团体操会学生,故虞洽卿(和德)出而代白一切情状焉”经由上文对《日记》所载的死亡与死刑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在清朝末年,上海县的“非正常死亡”可谓频发事件;而对暴力杀人案件,国家也以暴力予以还击,因此每年执行的死刑案件,远远多于全国各州县的平均数不消说,上述估算和讨论所得,只是一项非常初步的研究结论至于这一结论是否可靠,尚待更多的资料和研究予以验证问题及其分析框架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与地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人情民风相关,而且与当地民众的自然资源和生存状态相关至于触发暴力事件的微观情境或情势,更是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由于中外条约体系与太平天国运动这一宏观背景的深刻影响,清末上海县不只形成了“华洋胥萃”“五方杂处”的社会居住格局,而且出现了各色人等蜂拥而来,冀以“谋发展”“讨生活”的社会经济情态这一时期的上海县,不只族群复杂、帮派林立,而且陌生人多、流动性大与此同时,由于人口暴涨,生存竞争日趋激烈,极易产生争斗与暴力事件在现有经济基础上“谋发展”,不免做出违法犯罪之事,鉴于《日记》没有这一方面的记述,可以暂且搁置在生存压力下“讨生活”,则更容易做出偷鸡摸狗之事在人称“冒险家乐园”的上海,人们既可能一夜暴富,亦可能瞬息破产暴富者固然可以过上纸醉金迷的生活,而破产者则走投无路,服毒、投江就悉听尊便了所谓“黄浦江没盖子”,也就成了一条在上海很流行的“自杀”俗谚无论怎样,暴富与破产的背后,实际上是经济上的成功与失败,均与一个“钱”字息息相关具体言之,在谋生乏资、生活无着的情况下,就会干出“杀人越货”的勾当原本可能只是为了窃取他人钱物,但是一旦被人(事主或旁人)发现,则会因拒捕而杀人;如果抢劫遭到抵御,同样也会做出杀人意图脱身的暴力行为,此乃典型的“杀人越货”至于斗殴和谋杀,虽然动机不在财货,不过杀人之后“顺手牵羊”摄取财货,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另一方面,那些死于自杀、死于疾病、死于饥饿的各色人等,诸如伙计、帮工、娼妓、乞丐以及无名游客(或流浪者),基本上是来自社会低层他们的死亡原因,仍然不外乎经济上的贫困窘迫换句话说,这些死亡事件的背后,仍然是一个“钱”字管仲说“仓縻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其一,本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暴力犯罪与暴力司法,借以建构分析框架其中,考察暴力犯罪的视角是社会,而考察暴力司法的视角则是国家在运作实践中,暴力犯罪与暴力司法之间又存在着彼此强化的互动关系换句话说,当暴力犯罪严峻之时,也是暴力司法强化之时;反之,则会相对缓和有时,暴力司法的强弱,也会受到操作司法机器之人的个性的深刻影响只是,由于李超琼在《日记》中没有这一方面的具体记述,所以笔者不便随意推展其二,本文还采用了比较分析的视角笔者虽然以清末上海县作为考察对象,但是,在资料许可范围内尝试超越上海县的地域范围,而将全国、某省和某些州县作为比较对象,以期阐明它们之间的异同比较而言,上海县的暴力犯罪要远高于全国的平均值,但如果与广东省南海县相比,似乎南海县更严重就暴力司法而言,情况也是如此这就进一步说明,暴力犯罪与暴力司法相互关联、彼此强化的看法,或许不只具有史实依据,而且具有理论价值其三,就本文运用的资料而言,由于《李超琼日记》是逐日记述自己处理的日常政务,其可靠性应该毋庸置疑至于本文运用的其他日记如《望凫行馆宦粤日记》《李星沅日记》等,具有同样的性质,其真实性同样不可否认至于《申报•上海县案》报道的案件,很多与《日记》可以相互印证,失实夸张虽说在所难免,但不至于严重到失去可靠性如果这一假设合理,那么根据这些资料得出的结论,即可以“虽不中亦不远”来概括本表说明
(1)“时间”是从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李超琼接上海知县印起,一直到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一日去世,共约25个月为了避免表格过长,笔者将每月审理或发生的案件算在一起列示
(2)“李审”是李超琼审理案件的次数,“帮审”是帮审委员审理案件的次数《日记》提到的帮审委员,即洪希甫和李元甫,洪为前任王少谷所聘,李则系李超琼自己新聘本表说明
(1)表4所列案件乃《日记》所见李超琼介入验尸的全部案例,包括华界和租界,个别洋人杀死华人的案例亦在其中因为众所周知的治外法权,这类案件不归中国司法管辖,而由洋人自行审理但因死者是华人,上海知县有权参与尸检工作1842年的吴淞之战,中国守军败北,英军由黄浦江进入上海城1843年,根据《南京条约》(1842年签订)的规定,上海开埠,成为“五口通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利上海)之一尾随英国人,法国人和美国人接踵而至,设领事馆、划租界、建会审公廨等等;欧洲其他国家的各色人等,也纷纷进入上海由此,上海渐渐地形成了“华洋胥萃”的局面生存环境不同,人们的性情也会很不一样,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是也当时在华的英国人兰宁在《上海史》中写道,广东人和上海人,不但所说的两种语言差别很大,而且天性也截然不同广东人好勇斗狠,上海人温文尔雅;粤人是激进派,吴人是稳健派光绪三十三年
(1907)二月十三日,李超琼接上海知县印十五日视察监狱,此乃清代牧令上任伊始的例行功课对此,李超琼在《日记》中做了详细的记载比归,即查点监狱内外人犯,共百余名,即待质、自新二所亦五六十人,似羁累之众,疑可矜恤者也然地为五方杂处,华洋胥萃,作奸犯科之徒,视他邑十倍、百倍之不翅,则又有不可轻释者在焉甫察视讫,即奉本道札,提顾蝠生、陈金富二犯,会同千总周君绑赴市曹处斩,盖二人皆于租界节次持刀吓劫之犯也其时,观者之众,自县门至小北门,皆人山人海,万头攒动,争来观焉,特未知匪类亦因以知警否也这条日记,可资印证上述概括特别是“作奸犯科之徒,视他邑十倍、百倍之不翅”一句,更非泛泛而言,而是一种切实感受,因为李超琼已有近20年的知县经历若以其历任诸县为例稍做比较,或可加深这种印象光绪二十一年
(1895),李超琼回任元和知县,照例“点验狱囚及在押人犯之羁自新所饭歇者,为数实繁,且呼冤者比比,异矣”由于李超琼没有交代这些人犯,究竟因词讼抑或是因命盗而被羁押,哪些是犯人,哪些是证人,故而笔者难以判断他们之中到底哪些属于暴力犯罪对此,只能留待下文再作具体考察另一方面,上面征引的这条日记,还让我们感受到了上海县域之内持刀抢劫的暴力犯罪恐怕是少数,以及国家以“斩刑”回应这类犯罪的暴力手段更可措意的是,李超琼对国家实施的意在“杀一儆百”的公开暴力,能否取得震慑“观众”的效果似乎没有信心在理论上,学者对“以暴制暴”的有效性仍有争论;在经验上,采取“以暴制暴”政策的有效性也没有被证实这不是本节要讨论的问题,姑且按下不表李超琼的官风与社会查考李超琼履任过的各县方志,对其人品和事迹殊少记述,唯《(民国)上海县续志》记述略详
①在县署宅门东增建待质所和自新所;
②拨五廉漕仓废基地,募捐修建楼屋七楹,作为救火联合会聚会之所,另建警钟楼;
③在新码头筹建电话局;
④拨山川坛基地,建筑校舍;
⑤邀集城乡绅董集议筹资,挑浚蒲肇全河淤泥
⑥募捐重修城隍庙的大殿、寝宫、旗杆及墙壁至于为何不见重大事件的记载,这或许是因为,在制度表达.匕清代知县确实享有综理一县之事的广泛权力;但实际上,对稍微重要一点的政事,他们并没有决策权,而必须详报上司衙门,等候督抚的审核和批准;甚至,督抚也没有决断权,而必须题奏皇帝据此,对具有20余年知县经历的李超琼没有重大政绩可述之事,倒也不必感到奇怪不过,李超琼的人品和政绩,还是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和表彰比如“早起入城先谒护理抚篆黄公子寿,甚蒙奖许谓,于民事尽心者,惟予与金坛陈君授甫与丹阳葛君江村之实力振荒,南汇袁君海观之有才而勤于其职,皆为不易得”在其他公共话语中,记述稍称完整者,乃徐世昌所辑《晚晴耨诗汇》李超琼,字紫琐,一字惕夫,合江人,同治癸酉举人,官长洲知县,有《石船居古今体诗剩稿》《诗话》紫撇,西蜀隽才,久令吴中,以卫民生、惩薄俗为治,造就人材甚多其诗工力深稳亦饶风致,不为同时诸家宗派所掩《剩稿》二十卷,一官一集,固晚季之英流也这段文字,对李超琼的履历、为官特色与诗才,都作出了言简意赅的概括不过,对其“官长洲知县”则记述有误至于“致误”原因,可能与以下“事实”相关例如《李超琼年谱》记有“二月,上游以公(李超琼)调权长洲县事”在友朋心目中,李超琼堪称模范官员程德全在《李紫敏大令年谱序》中盛赞“其视民如家人父子,置一身毁誉于度外,非必有特绝可异之行而慈祥恺悌,息息以民心为心,遂令暴者以惕,懦者以立,仁气之煽,如病得苏《书》曰如保赤子,诚心求之,君有之矣”因此,“所至民尊爱之,无贤不孝,皆曰李侯真慈父母也”李超琼既是循吏,亦是清官程德全称其“身后萧条,逋负之状惨哉,盖不忍闻”原因则是“君处膏不润,其卒也,几无以为殓公私亏耗至巨,上海士大夫呼号奔走,天下人皆谈之”“吴之民出其财而理之得无累,于是叹遗爱之入人也远”当然,这里的“不沾润”,亦非一钱不要,而是不在征税时贪贿以自肥,不在听审时贪赃以枉法,不在赈济时克扣公款以自充宦囊但也不必讳言,对于赋税盈余的惯例收入,李超琼恐怕也照拿不误否则,不但无法筹措上面列举的各项经费,而且其他支出诸如师爷脩金、各种捐摊、官场应酬(累计起来也是一笔巨额资金),也没法着落了实际上,即便养家糊口,亦非知县的区区俸禄和养廉银所能应付,只要翻检一下日记所载一笔笔寄给亲友的银子,即可明白因此,前引文字以“公私亏累”来表达,可谓准确到位更何况,养廉银往往被用作行政经费和抵扣捐摊,导致“亏累”的另一原因,应该是李超琼不善理财,关于李超琼之死,即隐含了一个“束手待毙”的故事李超琼之子李挺先君平居,每至夜十钟鸣后就寝,未寝前则写日记,数十年未尝或辍此日晚餐后,清理案牍讫,至上房教七妹淑循读,且为之讲说更后归寝室书此其时,适表兄徐子峨在旁,与渠畅谭至数刻之久,始脱衣上床表兄遂出先君忽按铃叫人,奴子均睡,惟陈循闻之至,则先君云心慌,命即叫子峨表兄与从弟廷儆俾儆弟闻声而来,先君已不能言,但以手指茶杯,饮之,问所苦,则足伸目暝,已弃不孝等而长逝矣!这条“谨注”给读者留下了“如常就寝,突然长逝”的印象可是,前引《(民国)上海县续志》则说“在任病故”,《申报》也说“病故沪任,沪民开会追悼”笔者以为,与“突然长逝”和“病故”相比,因“巨额亏空”而导致“仰药自尽”的说法,显得比较合理请看《宁苏藩司会详督抚文(重申征银解银前议)》的陈述州县向来征解钱粮,皆由各钱庄交兑;近来钱商知其亏累,拒不往来各该员私债无可挪,则渐侵及公款,虽不敢亏短正项,而奏提平余及规复之款,则欠解累累;即正项亦多不能如期报解,以致司库并受其累其交代迟久未清者计数十员,有守提者、有参追者,而延欠如故近者,李超琼仰药自尽矣,宋康恒、宗能述变产填亏矣,王元之涕泣求归矣,袁国钧力求回籍卖产矣,李宣龚甘冒严谴、不肯到任矣此皆江苏州县之魁杰,而竟致其或死或贫去问心何以自安夫欠款无偿,则忍泪下追逋之檄;积亏偶解,则含凄收鬻产之金放在上述“变产填亏”“涕泣求归”“回籍卖产”“甘冒严谴、不肯到任”诸种情形之中来做分析,对李超琼“仰药自尽”就不会感到惊讶了因为10万两巨款亏空,不是变卖家产赔补得了的更何况,李超琼不仅是“寒土”出身,而且是“廉洁”官员,并无多少家产可供变卖当然,并不是说“仰药自尽”即可一死了之,从而逃避弥补亏累的责任在清帝国的财政制度及其实践中,即使亏空之官本人死了,仍要对其子孙追索求偿,除非皇帝开恩免追对这种累及子孙的事情,颇让清代官员感到焦虑细考《日记》可知,在初任元和知县时,财政危机已经非常严重,原因是“元和在三县中缺最瘠,支持既逾五年,赔累以数万金计”写到这里,我们甚至可以说,无论“突然长逝”“病故”抑或“仰药自尽”,压垮李超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巨额亏累”!白天忙于公务、夜间不能入寐的李超琼,已经身心俱疲,长此以往,安得善终!一个官民交口称誉的“江南第一好官”,就这样离开了人世作为仁恕爱民、肩负一县平安的牧令,在下乡咨访民情、坐堂听审案件时,李超琼固然不忘教化利劝谕;但是,对游手好闲者、诱赌嗜赌者、怙恶不俊者、劫掠乡村者,同样也会采取严刑峻罚的暴力手段,冀以实现“讼简刑清”“盗贼敛迹”的社会理想凡此,在《自订年谱》和《日记》中颇有记述,下文将会有所涉及,暂不赘述
二、暴力发生的原因什么是“暴力”?这个问题极为复杂首先是暴力之分类一记耳光是暴力,一场战争也是暴力;肢体冲撞是暴力,刀枪攻击也是暴力有些暴力是非法的犯罪行为,有些暴力则是合法的国家惩罚;有些暴力是政治性的,有些暴力则是私人性的有些暴力公然实施,比如斗殴和抢劫;有些暴力则鬼鬼祟祟,比如强奸、绑架和谋杀同样是肢体冲撞,有些具有道德意蕴,强奸即有“耻辱”的观念因素;有些则缺乏道德内涵,如打架斗殴从文化类型的直观感觉来说,以狩猎为谋生之道的草原民族,似乎更具有争竞杀伐的暴力偏好,或在武士支配的社会,一言不合,动辄刀剑相向;至于“决斗”,更是一种仪式化的、美学化的暴力而以农耕为谋生之道及文士支配的中华民族,则显得性情平和、谦逊涵容,不只以“君子动口不动手”甚或“唾面自干”来自嘲自解然而《水浒传》的读者,则可能另有感受,即中国人颇有“喋血嗜杀”的倾向,特别是李逵、武松等所谓好汉中国历史上的很多皇帝尤其是秦始皇、朱元璋,更是以严刑峻法为治国手段的典型;汉武帝和武则天,为了强化皇帝的权威,大肆任用酷吏,还创造了名目繁多的酷刑;即使被誉为盛世的康乾时代,也是一个血腥时代,为了实现“思想控制”而制造的文字狱,便是显著例证这意味着,人们是否实施暴力,不仅与文化类型有关,而且与个人性情有关更为重要的是,人们是否实施暴力,还与实施这种行为的社会政治背景和具体情境密不可分萧公权认为“中国乡村的居民虽然以性好‘和平而著称,可是一旦基本的利益发生危机,或是个人的情绪被激发起来,他们仍然会为任何一种想象得到的事情一一从即将收获的农作物被偷盗到干旱时期灌溉的利用;从微不足道的人身侮辱到对个别家庭或家族声望的损害一一进行争执与斗争”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来讲,帝制中国堪称一个“暴力弥散”的社会《说文解字》在解释“父”的字义时指出“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手举杖”这就告诉我们,教化固然是“治家”的先务,可推行“教化”的手段,除了和颜悦色、情意绵绵、循循善诱、苦口婆心的言传身教和道德感化,还有就是“笞杖”可以说教化的后盾,就是暴力如果教化是无处不在的,那么暴力也同样是随处可见的;而没有了暴力,教化就会落空如果“家国同构”之说尚有道理,那么作为家教手段的笞杖,同样可以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一如《吕氏春秋•荡兵》“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就笔者阅读清末史料的感受而言,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的晚清中国,暴力犯罪可以说是层见叠出,大江南北随处可见,较之以往明显多了起来例如,据《李星沅日记》记载,“蜀中民情浮动,轻生重利”,甚至匪徒聚党横行;一旦官府饬差会拿,敢于持械拒捕,或执无辜老幼抵御,所谓“尔若拿我,我先杀他”,而地方官员则“投鼠忌器,遂亦望而却步”,以致“盗风如虎,陈牍如山”上面已经交代,本文系以《日记》记述和《申报》报道的司法案件为基本素材,因此在考察暴力问题时也将仅仅关注
①某种行为是否具有“暴力”因素,
②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依据若然,则将它们纳入本文的讨论范围这意味着,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犯罪的暴力与作为惩罚的暴力为了便于分析,笔者以《日记》为基本线索,整理李超琼和帮审委员洪希甫审理的案件,同时辅之以《申报》报道的案件《申报》的主要内容李超琼任上海知县期间究竟审理过多少案件,已没法考证原因之一,日记没有记录收案件数,上述说明告诉我们,该日记对当时上海县华界发生的暴力犯罪与暴力司法,只是很不全面的记述,比较一下每年的秋审案件根据郑秦考证“乾隆朝60年1736-1795全国死刑案件每年约3000件,而清朝最后的咸同光宣60年1851-1911每年一般仅1000件”现在,笔者再来考察一下《申报》报道的案件总体而言,《申报》几乎每天都有各种案件的报道,不仅有上海县,而且有英租界、美租界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本文以《上海县案》栏目为讨论的基础,其他栏目涉及的案件原则上不予讨论根据《日记》记载,李超琼开始审案的时间,是接印后的第三天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即公历1907年3月29日,即“申酉问讯案六七起,退已也矣”扣除1907年3月和1908年2月,在10个完整的月份内,必须说明,一是表1与表2中的“李审”和“帮审”两栏的意思完全不同,表1是指审案次数,而表2则是指审案数量二是在案件类型中,表1是指实际发生的案件,而表2则包括经过多次审理的案件,特别是“人命”一栏也就是说,由于《申报》很多案件属于跟踪报道,同一案件会作多次报道,这就难免重复统计.罪罪不忘“支解行迹”这一特殊情节数据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综观清末上海县华界暴力犯罪与死刑的大致轮廓,首先,暴力犯罪在各种暴力犯罪中,杀人无疑是最严重的一种李超琼走马上任上海知县不久,就遇到了一起杀人弃尸的凶案《日记》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载日蚤起,肩舆出大北门,至新闸大王庙,假救生轮船,行三十六里,于虞姬墩南岸登岸,陆行又七八里,抵江桥东长华浜,相验被人谋杀、弃尸水中之许松泉则五伤均在头项,既深且重,并以巨石束其腰而沉诸水,可谓惨毒矣盖许为竹器生理,前月二十二有不知姓名人骗之出,历旬余未归,其子荣春兄弟三人遍布零丁帖,经张姓叟于浜口水面拾获松泉所遗手折,始于此打捞而得其尸焉其母子、姑妇六七人,于莅验之时恸哭不已,余亦为下泪,所恨凶手尚无主名,如何而始足以惩此凶残耶?这一描述可谓要言不烦一方面,“头项”乃是人体的要害部位,如果遭到打击,极易致命;突出“既深且重”之“五伤”,则揭示了凶犯杀人手段之残忍;至于“巨石束腰沉水”,则又点明凶犯具有“灭迹”意图另一方面,亲人“恸哭不已”和“余亦下泪”,更渲染了“惨毒”的暴力杀人引起的情感反应可以设想,被害人的亲属将会化悲痛为力量因为之前“荣春兄弟三人遍布零丁帖”杀人之残忍惨烈,无过于支解被害人对此,《日记》亦有记述例一,是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发生的张毛毛砍毙蔡福生一案蚤间,出城相验蔡福生为张毛毛戕杀之尸,伤至二十处之多,既深且重,并有支解行迹,供证凿凿,竟毫不承认……申初,升堂讯案于张毛毛,仍集证环质,无一可以躲避,而仍茹刑不吐,狡亦甚矣与上一案件相比,凶犯在被害人身上连砍“既深且重”的20多刀,手段亦很凶残更可措意的则是“支解行迹”这一特殊情节根据《大清律例》卷26“杀一家三人”条及其附例规定,这种“恶状昭著”的暴力犯罪,若是“支解活人”,则凌迟处死;若是杀死之后再予支解•,则以故杀论处;若是原有支解意图,杀死之后再予支解,则“以支解论,具奏请定夺”例二,是同年五月初九日发生的一件恶性杀人案件酉正,复渡浦,于陶家宅西丛冢旁,相验一无名男尸,则手足与头颈皆斫去,惟胸以下至于阴阳两道在耳,肚腹亦横从李超琼的描述来看,本案不啻具有非常明显的“毁尸灭迹”意图,而且支解手段堪称残忍如果仅为“毁尸灭迹”,凶手只要砍去被害人的头颈和手足,然后分别抛弃,足以达到目的,根本没有“肚腹横在父权中心主义的帝制中国,鉴于“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养不教父之过”“棍棒里面出孝子”“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等教条,以及律例维护父母教令子女的权威,饭后,至杨树浦桥西,相验女孩名福来者之尸,则为陈阿小养女,凌虐至毙者,情状最惨,可谓忍心害理之极矣遂出西门,于宁波谊园,相验许金氏养媳刘林妹尸身死以十三,即于十四移棺该所十六,林妹之母刘李氏乃及闻知,因而成讼及开棺,则殓无衾无衣,并无全履,两腕犹有绳萦痕,伤亦甚多且重,以十龄稚女虐待至死,惨矣既出,莅同孚路相验,以民人王学森殴毙其八岁稚子关大也其妻张及其父所供,似学森有病风魔之状,然非戾气所聚,何以至此长民者良用自愧前面两例的女孩,一个是养女,一个是养媳,多半是贫苦家庭出身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七日,李超琼记录了一起“斫毙”少年的案件辰间出城先于仁济医馆相验一季姓少年之尸,则为山东人王长春挟忿斫毙者其伤在头面,共十七处,齿亦斫落者五,然皆为西人纫补,几弥其迹,亦可怪也归,即于华厅提讯初五夜惨杀季玉春之王长春及其伙孙玉发王、孙皆季受伤倒地后为巡土查见,询据供指以向索洋五元诱杀于路,且指出王、孙住址,旋即毙命,按址拿获,讯亦承认索洋、相詈不讳,而不承谋杀然季伤均在头面,至十九刀之多,其惨毒下手如此,宜乎其狡赖也在字义上,“斫”系“砍、削”伤害之罪虽说轻于杀人,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伤害手段要缓和些;有时,伤害行为的结果也会与杀人一样,即导致被害人死亡两者之间的差异,更多是体现在犯罪的意图上,诚如胡宗绮所说“犯罪意图的层级是确定犯罪等级的关键性区分因素”抢劫意在“得财”,因而被归入“盗”的范畴,属于“盗”之一种午后,审案三起前获抢布之犯范阿毛等三名俱已得供,而事主今始传到验讯,被戮有刃伤八处者陈杏泉一名,竟以伤后致病,因以身死,情甚可怜,恶尤可恶,遂拟悉予骈诛,不能为姑贷也申初,至虹口相验则昨日四钟之顷,匪徒叶莲忡于云南(路)抢攫余周氏金饰,当铺喊捕,先为章泰福截拿,叶匪戮其左颈项而仆有顾咸庆者,见而协追至浙江路,叶匪又戮其左膀,再戮左乳上,一伤深至透膜,然咸庆犹不之舍也蹑迹狂呼,至偷鸡桥畔,叶匪跌仆,始为印捕所获顾既见之,亦即倒地,比抬入医院,少选则死矣其义勇亦可敬哉!验伤悉符顾有老母、寡妻、孤子环哭以诉,为之心恻归即提讯画供,从速禀办灯后,手草一稿,为咸庆请恤,拟以银圆二十枚助之,乞本道及英廨寅僚共为依助,以奖舍生殉义之土,冀可风示懦俗云尔两案结果一样,都是一伤一死鉴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李超琼对两案罪犯都采取了可称之为“从快从重”的处置,迅速作出死刑判决前一案件,从二月初四日“得供”,到六月初九日即予“绞决”李超琼说“辰巳间会营监刑,绞决抢犯范阿毛等三名于南门外市曹既毕,诣邑庙行礼,返署排衙,则已午正矣”后一案件更快,六月十一日案发,十二日审讯,十八日即予处决李超琼写道“归即会营监刑,押叶理忡至南门外市曹处决部章改斩为绞,余以该犯白昼抢攫、杀人于市,藐法已极,仍斩之,藉以示警而已实则处绞尤为该犯所苦,情状尤不堪,彼改定刑律者,乌足知之?比行香,排衙入”包含暴力因素的犯罪或案件,在《日记》和《申报》中还有很多,诸如个体打斗、群体械斗、强奸和频繁发生的诱拐案件,也难免有暴力因素但是,上举各例已足以证明,在清末上海县,暴力犯罪并非鲜见,而是常见现象据此,没有必要继续例示和分析其次,暴力司法既然民间社会的暴力犯罪时有发生,那么“以暴制暴”势必成为国家回应和治理暴力犯罪的基本手段问题只是,在不同国家,在不同时代,回应策略各有不同而已近代以降的西方国家,除了废除刑讯逼供和肉体惩罚,死刑也在不断减少乃至彻底废除因此,惩罚策略随之改变,肉刑和死刑留下的空隙,逐渐为监禁制度所取代严格来说,刑讯并非刑罚,不能归入暴力惩罚范畴但是,它对考察清代司法实践中的暴力问题仍有价值,可谓暴力司法的一个环节,故而一并讨论先来看看《日记》所见李超琼“刑讯”的记述,除了上文已经征引的“申初,升堂讯案于张毛毛,仍集证环质,无一可以躲避,而仍茹刑不吐,狡亦甚矣”以外,另有11条“刑讯”的记录午后,讯案甚久,至暮乃退滑贼王嘉堂窃张协揆子妇寓中巨赃,狡滑翻供,因自鞭之,乃及吐实申酉间讯案三起,痛惩巨棍大刀关胜,以其刁滑狡供午后,讯案五起甫退,聂榕卿司马来,以瑞方伯札发盗犯方德胜等四名下县,饬与司马会讯当共晚食,即提李德胜一名,再四研诘,狡不承认然该左额有刀伤,眼线蓝姓指为行劫时事主拒伤,又缉获时该犯身有两枪藏匿,立经搜出,则其为匪类可知然刑讯至二时之久,供仍含胡,可谓狡矣姑分别收押,以待复讯申刻,聂榕卿来,复会鞫诸盗方得胜,即张四喜一名,供认伙劫高邮三多当不讳,当以草供,令其指画其唐桂林一名则始终狡抵,虽重惩之,亦不能折酉刻,聂榕卿来,复会鞫唐桂林、李德胜两盗,刑久之,终呼枉不承上年十月十六,所验妇女自戕一案,始获周文煦、钱得成二犯,供悉狡避,而情节甚离奇,亦重惩之余非乐肆其酷,实痛薄俗之凶恶,为不可纵也以前夕狱囚聚哄,提讯重惩者十一名徐关胜、张方锦二犯尤黠,处之亦倍夜,提讯戮毙辛囱囱、枪毙金应春两命之凶犯徐关胜,即混名“大刀关胜”者以案情既确,翻供再
(四)逾年在狱,又有诡谋,自褪镣铐,实死有余辜之贼因立重处之,不欲使其再为民害也惟租界拦路抢夺之唐合兴一犯,赃证凿凿,同案三犯均已供认,而犯茹刑不吐,几以踞链毙命,直至未正乃已辰起即升堂,理讼案十一起,比退,则钟鸣十二后也唐合兴一犯跟链逾三时,而不吐一实语,赃证凿凿,狡赖如此,俟实停刑讯,此辈皆法网所不及,中国其危哉!升堂理民讼,有拐人子女至五口者,重惩之,均入之狱,虽犯时忌所不恤也上引刑讯记录共12条,涉及7个案件概括各案刑讯的原因,一是案情重大,包括人命、抢劫、诱拐人口、伙盗以及盗窃巨款;自1907年3月29日至1908年2月5日,《申报•上海县案》共报道了李超琼和帮审委员(洪大令、李大令、王大令、沈大令)审理的639个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类型,同时涉及刑讯、戒责、比责和刑罚四种暴力形式,共149次,约占23%不消说,这个比例仅仅是《申报》报道的,至于没有报道的,只能存而不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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