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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高校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化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学生应遵遵守法律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一般高等学历教化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其次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一般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行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托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录用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运用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依据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觉,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看法、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觉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办理如下手续:学院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学院审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没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河北工业高校学生校内申诉方法(试行)》申诉第九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值事由者,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四章学习纪律第十条学生应当参与学校教化教学培育支配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第十一条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第十二条学生参与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高校考场规则》,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第十三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的,赐予相应处分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凡学校支配的课堂教学、试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支配、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学时计算5第十四条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由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和管理方法如下学生请病假时间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的由辅导员签署看法报学院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别状况必需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署看法报学院批准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须报经学院批准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老师批准;在校内设计期间请假,辅导员需征得指导老师看法后再签署看法第五章选课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也可在肯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老师和时间第十六条学校依据各专业培育支配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举荐课表,供应学生作为选课参考学生可在老师指导下,依据自己学习实力和学校开课状况合理支配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校管选修课)不低于学分,以保证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20选课前应具体了解本专业的培育支配、课程前后连接、内容难易程度等,避开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和漏选等问题为保证教学秩序,课程一经选定或指定,学生必需按所选课表上课和参与考核,无故不参与考核者按旷考处理第十七条学校激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培育支配中的部分课程或选修高年级课程(简称先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其次十六条)在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课程,应于
2.5选课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开课前通知学生本人第十八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依据学校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本科生可以修读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修包括课程免修和免修考试
(一)课程免修学生在学籍变动或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等时,已经修读且成果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免修需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免修该课程,未经批准,不能视为免修
(二)免修考试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驾驭了某门课程内容,经本人申请批准后,可以干脆参与该课程或等同课程的期末考试,成果及格,学校承认其学分否则,必需重新学习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必需供应自学笔记等可以证明自己确已驾驭该课程内容的材料,经任课老师及其学院批准,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体育、军训、课内试验、单独开设的试验及教学实践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考试若申请免修考试的课程中有试验、实践环节,应随班完成相应试验、实践环节并考核,课程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其次十条如学生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任课老师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或全部,但应当完成规定的作业及课内试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环节,否则不得参与该课程的考试,按旷考处理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免听课程考试成果不及格照实记载,并应重新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体育、军训、试验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等课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获准先修的课程,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免听其次十一条免修、免修考试、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或在校内网上下载,每学期应于课程正选前(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办理相应手续其次十二条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于开课前一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第六章考核与成果记载其次十三条学生必需参与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果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其次十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可采纳闭卷、开卷、口试、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考查可实行平常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采纳考试的方式其次十五条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果,试验及其他实践教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果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其次十六条学校采纳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习成果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分折合为绩点,优秀折合绩点;90—
1004.
04.0分折合为绩点(分折合绩点,分折合绩点,余者类推,下同),良80—
893.0—
3.
9803.
0813.1好折合绩点;
3.5分折合为绩点,中等折合绩点;70—
792.0—
2.
92.5分折合为绩点,及格折合绩点;60—
691.0—L9L5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绩点600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如下一门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的学分义课程的绩点;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读课程学分;x/E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二£(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程学分;x
(三)经重新学习的,其课程学分绩点按该课程最高成果计算;
(四)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其次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经任课老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并公告,不得参与该课程的考核凡有作业、试验的课程,缺交作业、试验报告累计达学期总量的(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1/3规定的最低限)的;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的;1/3课程内试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该课程成果以零分计,并在成果册上注明“缺交作业”或“试验考核不合格”,按旷考处理其次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果由指导老师和答辩委员会依据评阅和答辩标准评定,并应写出评语其次十九条学生如对其考试成果有异议,应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工业高校学生试卷申请查阅登记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学院同意后,由任课学院聘请两位老师共同查卷,将审核结果返回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处理看法并通知学生第三十条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国家、省市的课程统考或竞赛,其成果可作为选修课成果;参与并完成国家、省市组织的综合性竞赛的,可计入校管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过学分第三十2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别缘由不能正常参与考试时,应当在考前向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因病需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手续必需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托付人员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再受理擅自缺考的课程按旷考处理第三十二条缓考的学生由学院刚好通知任课老师,其成果记载为“缓考”缓考应随相应年级的考试进行第三十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者成果记为无效;旷考者,成果按零分计对表现较好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毕业前可支配一次重新学习和考试第三十四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运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峻的,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峻的以及重复作弊的,依据《河北工业高校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赐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按《河北工业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七章重新学习第三十五条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考试成果,允许申请重新学习在校期间,同一课程原则上最多允许重新学习两次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新学习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也可选修培育支配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但必需修满培育支配规定的学分第三十六条重新学习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后,学院可支配学生伴同档次课程或指定班修读并考核第三十七条参与试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的重新学习的学生应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部门支配,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在校期间,实践性课程的重新学习只支配一次第三十八条体育课不及格需补考每学期初,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汇总报体育部由体育部指定时间、地点组织补考体育补考与重新学习管理相同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可校内转专业一年级学生,第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在及以上者可申请转专业
2.5本科
一、二年级或专科一年级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经学校认可,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改变,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托付培育的;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应予退学的;提前批招生、招生时有特别要求的、特别类型专业的学生;其他无正值理由的第四十一条校内转专业按如下原则和程序办理转专业应在招生时同批次、同科类的专业间进行转专业学生一般应由接收学院考核(考核标准由学院制定),并转入同年级依据接收学院规定或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学校每年依据教学资源状况,组织一次转专业考试确定转专业学生人数时,原则上不突破转入专业班级建制及班级人数上限(该款仅适于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学院内转专业,学生本人申请,经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跨学院转专业,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的院长审查同意转入,再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该款仅适于第三十九条第
(二)、
(三)款)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已经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别困难,无法接着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出/转入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专科转入本科的;招生时确定托付培育、定向培育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值理由的第四十三条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入校同意,由河北省教化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值,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北省教化厅商转入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需出具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成果证明及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招生录检表,由拟接收学院审核同意接收,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第四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入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育支配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第四十五条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外校转入的学生的已修读课程,应当成果及学分认定手续具体方法如下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时、教学内容与转入专业培育支配中设置的课程完全相同或相近,承认该课程学分及成果其学时少于转入专业培育支配中的同类课程的三分之二,则应依据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门课程,重新获得学分和成果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但在转入专业培育支配中未设置的课程,则视为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果学分及成果的认定工作,应在学生正式转入时,由接收学院办理,填写学分和成果认定表,经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由学院将认定后的课程学分和成果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转入专业培育支配中属于必修但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支配第四十六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班级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第四十七条在籍且在外借读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果,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果证明参照第四十五条进行认定第九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养息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依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中请连续休学必需在第一次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应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填写《河北工业高校学籍变动审批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状况,院长签署看法后,报教务处审批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依据下列要求办理休学学生应于两周内办结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休学离校,来回路费自理户口在学校的休学学生,其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五十条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保留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保留学籍证明书》第五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复原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诊断已经复原健康、能坚持学习,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其他缘由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的,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提交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其中参军退役的学生提交退役时间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参军退役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院依据所在年级专业的培育支配,应刚好通知学生因培育支配改变、调整需补修或修读的课程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峻违法违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十章退学、试读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一年级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学分的(不包含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分及校管选修课程学分,30下同);二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学分且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学分的;三年级获得学分未3070达到学分且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学分的;五年制本科,四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学分3012030且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学分的150一学期有三门及以上或累计四门及以上课程旷考的;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值事由的;两周内不按规定办结学籍变动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接着在校学习的;本人申请退学的按本条退学的学生,对其不是一种处分凡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看法,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探讨确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确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满七天视同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化厅备案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确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接着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依据《河北工业高校学生校内申诉方法(试行)》申诉第五十四条因第五十二条第
(一)款应予退学的,可在开学后两周内申请试读逾期不申请试读者,视同放弃申请试读机会,作退学处理试读的期限为一年若一年内仍因第五十二条第
(一)款应予退学的,作退学处理申请试读,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或抚养人同意试读的函件,向所在学院申请试读,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试读,但原则上试读只有一次机会试读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第十一章延长学习年限与提前毕业第五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培育支配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第五十六条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学院集中办理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长学习年限毕业班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修得专业培育支配所设置课程的累计学分与专业要求最低学分差额学分及以上的;40未达到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修完专业培育支配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获得的课程学分大于学16分的;延长学习年限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补齐未获得的课程学分第五十八条延长学习年限,必需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第五十九条本科学生本年级主要课程及先修课程获得学分数累计达到以下学分的,于学年初,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编入高年级学习达到学分的编入三年级;70达到学分的编入四年级120五年制专业学生达到学分的编入五年级150第六十条依据专业培育支配,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成果全部合格,获得了相应学分且待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超过学分的,可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40学院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作德、智、体全面鉴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第十二章毕业与结业第六十一条各学院应当对本专科生进行全面鉴定和毕业生资格审核学籍变动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审查依据其最终编入年级、专业进行审核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培育支配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第六十二条学院应当对本科毕业班学生进行学位资格审核对预毕业的本科学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果和鉴定材料,对符合《河北工业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预毕业生,由学院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议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六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达到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另外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取得该专业培育支配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第六十四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育支配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退学者除外)未获得培育支配规定的课程学分不多于学分的;16留校察看未到期的第六十五条结业生可在结业日期起一年内向原所在学院申请重新学习或补考,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必需随下一年级的支配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全部成果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本科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结业一年后且留校察看处分如期解除可换发毕业证经回校重新学习或补考、重做实践环节,考核仍不及格者或逾期不重新学习、补考、重做实践环节者,以后不再支配重新学习和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发学位证书第六十六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化厅注册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化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样的,以本规200591定为准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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