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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原则
1.I级和n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XX年修订)》院发【XX】39号文件规定执行
2.III.IV级事件的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报告(或不报告)的权利,报告各类III、IV级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是报告人、报告科室或部门的自愿行为
(2)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当事人和科室、部门的信息严格保密,奖励信息除外
(3)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报告所涉及的当事人和科室、部门处罚的依据
(4)激励性医院将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护理人员主动报告III、IV级护理安全(不良)事件
(5)公开性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件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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