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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院党委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党委及行政领导集体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为
(一)事关医院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
(三)本院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录、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事项,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重大经济开支、大额现金支付,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运用项目;
(六)涉及职工权益和重大投资项目(如住房、分配、福利、奖惩、基层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五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第六条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执行
(一)前期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严格提议程序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的科室和个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行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材料准备由党总支分管领导组织办公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
(五)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必要时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请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以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六)充分讨论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它党总支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七)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票决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应通知未到会领导,并征求其对表决结果的意见
(八)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七条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第八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第九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第十条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录应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缺席人员及缺席理由、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尽可能记录发言者的原话,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或改动第十一条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载入会议记录本属于记名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第十二条会议须及时形成“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形成的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三条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有关文件,须每年装订好永久保存第十四条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领导集体会议上临时动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经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领导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领导集体的决定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七条重大问题不按本制度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按规定重新议事重大问题不按本制度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又为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诚勉谈话如出现重大失误,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院纪委负责检查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制度作出相应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六章第十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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