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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一、报告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有关科室及人员必须及时逐级向医院职能科室(行政总值班)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2.在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遇下列情况时
(1)涉及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详见附件)、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等必须18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2)知名人士、境外人士的医疗抢救;
(3)特殊及危重病例的医疗抢救以及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重大手术;
(4)收治有争议的病人时;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的病人时;
(6)收治大型活动和其他特殊情况中出现的患者时;
(7)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8)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时;
(9)发生病人逃跑、伤人、自杀或有自杀迹象时
(10)本院职工的住院及抢救
3.接受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或组织本院专家赴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4.国内外学者来院访问、交流、开展临床诊疗活动时
5.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时
6.发生医院财产或病员财物偷盗事件;丢失或损坏贵重器材、药品和剧毒药品;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时
7.发生火灾及其它重大安全事件时
8.重大经济开支
9.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10.发生本单位职工集体上访、打架斗殴事件或与院外人员发生冲突时
11.接待病人、家属及其他人员中,发生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医务人员,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时
12.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件
三、报告程序
(一)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及时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首诊或首接人员须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其中,综合类上报医院办公室,医疗救治类上报医务科,传染病疫情类上报院感防保科,非正常工作时间一律上报医院行政总值班上述职能部门(或行政总值班)应在30分钟内上报主管院领导及区局办公室,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直至事件调查清楚、处理结束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详见附件),应立即电话报告医务科或防保科(或行政总值班),并在2小时内填写报告卡,医务科、防保科根据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除当即采取电话等形式进行口头请示报告外,必要时根据事件调查、处理需要还应在1-3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一)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染、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二)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三)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四)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五)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或新发不明原因的疾病
(六)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二、重大院内感染事件
(一)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5例以上疑似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四)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五)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三、医疗救治类(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二)短期内发生3例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四)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五)医源性感染暴发
(六)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七)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八)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九)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十)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十一)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十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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