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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禁塑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动员、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禁塑工作,形成全民参与良好局面,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举报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举报范围包括
(一)在白沙县内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禁塑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
(二)生产和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行为第四条接受举报信息并依法处理部门为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五条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白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经相关部门依法立案处理;
(三)举报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或违法违规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发现或受理的;
(二)举报不实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人为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七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举报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第八条举报处理程序
(一)举报人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箱、来访等方式举报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形成专门案宗,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禁塑领域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向举报人做好解释说明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认定程序结束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事宜
(五)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原件第九条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禁塑领域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举报违法生产、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每起案件给予举报人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20%的奖励,金额上限4万元
2.举报违法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每起案件给予举报人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20%的奖励,金额上限2万元
3.举报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每起案件给予举报人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20%的奖励,金额上限5000元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顺序以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三)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自行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第十条举报方式联系部门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举报电话0898-27722273(24小时接受举报)举报邮箱bszf jlll@
163.com第十一条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核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接受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新闻媒体捏造不实信息造谣惑众,恶意曝光未经核实的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对被举报人的人身、名誉造成伤害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上级部门对执法举报奖励有不同规定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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