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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银行会计特殊业务管理规定111111银行会计特殊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11银行会计特殊业务的处理流程,提高会计处理效率,降低出错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111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第三条111银行会计特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借记卡垫款和信用卡代收第四条111银行流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编制和修改第二章汇票贴现第五条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已经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的业务银行根据汇票到期日、贴现日的间隔期计算贴现利息并直接支付第六条持票人凭借汇票、汇票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办理汇票贴现业务银行收到汇票、汇票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后,核对汇票信息并进行审核第七条111银行对贴现金额、贴现利率、手续费等数据进行记录,并在核对无误后将贴现款项转入持票人账户中第八条汇票贴现凭证应当注明汇票到期日、汇票号、贴现日、贴现利率、贴现金额、手续费等信息,并加盖业务办理章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为汇票持有人担保并在汇票到期日前支付汇票金额的业务第十条持票人可在银行向其出具的汇票加盖银行承兑”字样后将汇票委托给银行代为支付汇票款项第十一条111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承兑期限、承兑利率等数据进行记账,并在核对无误后将汇票款项划入承兑人账户中第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应当注明汇票号、承兑日、承兑利率、承兑金额等信息,并加盖业务办理章第四章委托收款第十三条委托收款是指客户将其应收款项的收款委托给银行代为收取的业务第十四条客户须提供收款委托书、相关合同及凭证、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第十五条银行按照委托收款金额进行录入,并在核对无误后转入委托人账户中第十六条委托收款凭证应当注明被委托人名称、委托收款金额、收款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业务办理章第五章借记卡垫款第十七条借记卡垫款是指客户在无法归还欠款时,向银行申请垫付欠款的业务第十八条客户需出示借记卡、身份证件、垫款申请书等材料,填写款项垫付协议后方可进行借记卡垫款业务第十九条银行对借记卡垫款金额、垫款利率等数据进行记录,并在核对无误后从客户账户中划转垫付款项第二十条借记卡垫款凭证应当注明借记卡账户、垫款金额、垫付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业务办理章第六章信用卡代收第二十一条信用卡代收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未还款项委托给银行代为收取的业务第二十二条持卡人须出示信用卡、身份证件、代收委托书等材料办理信用卡代收业务第二十三条111银行对代收金额、代收手续费等数据进行记录,并在核对无误后将代收款项转入持卡人账户中第二十四条信用卡代收凭证应当注明持卡人名称、代收金额、代收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业务办理章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业务办理章,指111银行流程管理部门指定的业务办理章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111银行流程管理部门所有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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