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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重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监管企业提升发展质量、注重价值创造、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县政府明确的县属重点国有业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专注主业发展,加快转型创新,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短板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高
(二)价值指导原则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引导企业注重资本回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营运效率,强化价值管理、提升价值创造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建立与管理资本要求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和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激励约束机制第五条重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监控、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统一第六条重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契约化管理模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七条企业经营业绩主要内容为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加强对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推进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与战略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功能职责,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升第八条对承担重大战略性任务且成绩突出的、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以及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十条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主要经营指标)
1.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调整计算后的数额调整事项包括
(1)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视同利润予以加回研发费用是指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2)经核定的非经常性损益
(3)企业未按会计准则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扣减净利润
(4)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整净利润
(5)以前年度损益的初期数调整,属考核任期内事项的,应调整考核当年净利润
(6)其他经县国资部门核定需调整的事项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按上述事项调整后的净利润除以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归属于母公司部分)
(二)个性指标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功能定位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设置若干个个性指标;对竞争类企业主要考虑企业发展、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财务风险等因素;对承担融资建设职能的功能类企业,主要考虑融资规模、融资风险、资产安全性等因素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负向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指标、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设定企业未完成约束性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扣分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第十一条基本指标及个性指标按照县属重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档赋分,两类指标合计赋分100分,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第十二条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一年一定第三章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第十三条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四条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部门
(二)县国资部门根据国企改革发展目标要求和相关部门意见,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核定
(三)县国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五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次年年初,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总结分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县国资部门
(二)中介机构根据县国资部门要求,按时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报县国资部门若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同时附上具体异议内容,提交县国资部门
(三)县国资部门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考核意见,结合企业报送的总结分析报告,形成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意见,报县国资委会议审定
(四)县国资部门将经审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批复给企业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批复文件兑现考核奖第十六条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对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第四章考核结果和运用第十七条县国资部门牵头负责成立考核小组,对企业各项指标进行考核审定,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第十八条考核设立考核奖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优秀的,人均发放最高不超过4万元考核奖;考核良好的,人均发放最高不超过3万元考核奖;考核合格的,人均发放最高不超过2万元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考核奖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本考核办法,根据职工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并制订细化内部的考核办法,奖金分配方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二十条考核发放对象为集团公司班子成员,主要指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班子主要负责人奖金不超过其他班子成员的2倍各重点企业考核层级分层,具体在考核任务书中明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县国资部门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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