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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别1责任事故是刑事责任,生产事故是行政责任安全事故因不执行安全百制度而引起的事故如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失足掉落等;责copy任事故是指操作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普通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没有主观责任人普通是突发的不可避免的事故质量事故,如钢筋断裂引起的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度的;
1、未问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末经考试合答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2故的;、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者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3故的;、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管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5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政府责任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普通分为以下等级(-)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0100下同),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103050100者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0001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31010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0005000
(四)普通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3101000损失的事故⑵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部门扩展资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普通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安全职责及各岗位职责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3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位工人触电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度要求)同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显然应该承担教育、检查不够,管理混乱的责任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号)还要求,要〃真查处
[2004]2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部门扩展资料9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
1.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2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
3.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认定程序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普通事故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1.3101000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较大事故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
2.31010501000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5000重大事故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
3.1030501005000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1.特殊重大事故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4301001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
5.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部门相关的资料
一、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
1.工作会议和听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依法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4的有效实施;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组织排查各类不安全因素、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
5.自评、自控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体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告知
6.性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7.离职守;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
8.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9.
二、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催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和安全班组建设;监督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
2.查整治等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
3.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催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防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4业病危害因素;催促本单位依法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企业内动火、动土、暂时用电用气、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险作业项目的审批;
5.wei负责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即将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7.⑶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部门扩展资料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1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2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措经费的落实
3、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4、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5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怎么划分?4根据《生产安抄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普通事故个等级4
一、特殊百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301001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度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者1030501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0001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3101050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000
四、普通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3101000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答重伤的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
5、电工负直接责任,无证操作是其负责的主要原因;鉴于已经死亡可不予追究;
1、如果是公司明知来其无证,并安排工作,那要负主要责任,自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2果公司不知情,那要承担一定的百管理责任;、安管人员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因为有责任和义务制止无证人员上岗,并应及时提醒公司方3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取证如果安管部门知道其无证作业又不汇报和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安全事故责任由谁负责6事故责任书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你的补充,这个规定没有什么操作性出了事故由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负责你要保留向单位提出案例隐患的汇报证据、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普通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下、一次35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事故;30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人以下、一次重伤人以上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人33105以上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1030100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一次重伤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31010人以上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10501001000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上人以下、103050100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10005000
(五)特殊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30100损失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5000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即将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九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殊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即将返回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分钟内将事故情况30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即将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耍负责人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日内死亡的,应30当及时补报第十二条重大、特大、特殊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即将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第十三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挪移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四条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五条普通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普通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第十六条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35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510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特殊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由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商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允许见的,应当商议处理;经商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60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0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问询、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10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日,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20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当征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大事故,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30理决定
(一)普通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三)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35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510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发生煤矿事故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30故处理决定
(一)普通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重大事故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特大事故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分别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发生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事故的,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省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处理决定抄送省或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赋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赋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事故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将执行情况向30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发布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第五章事故赔偿第三十四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赋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倍以上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320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第六章行政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即将改正,并赋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二)每一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四)未部署、催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赋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赋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
(二)未部署、催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三)未按规定催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
(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赋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赋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防范、监控、整治的,按照《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四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赋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导致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二)弄虚作假、勾结串通,导致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或者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批准的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赋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中小学校校长依法赋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依法赋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wei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wei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wei所的;
(三)对经授权机构确认的类危房不即将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四)D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不具备交通运输条件或者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船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车船的学校对无能力处理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管理或者者解决的,对校长依法赋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对校长依法赋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赋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设区的市发生一次死亡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20
(二)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人以上事故的;10
(三)乡(镇)、城市街道发生一次死亡人以上事故的3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溺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上述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赋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赋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200411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是什么8【安全工程师考讯】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zd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1()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晰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回不放过,群2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3答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响)()分级管辖的原则
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9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GB6442-86,械、物质或者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一一工业构件、建造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1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者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者指导错误;
4、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5、没有或者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6、其它7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普通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者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不少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米长的钢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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